黄蓉律师亲办案例
给了高价彩礼又悔婚,彩礼咋返还?
来源:黄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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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男方林一(化名)和女方安七(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2022年8月,林一为安七购买了足金手镯、金项链、钻石戒指等首饰,合计3.8万元。2022年12月,林一应安七家的要求给付彩礼10万元。

2023年4月,双方按习俗举办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二人共同生活两个月后,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安七回到娘家,不愿与林一共同生活,林一诉至法院,要求安七返还首饰、彩礼等所有婚约财产。

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安七返还林一首饰折价款3.8万元、返还彩礼7万元。

分析解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给付彩礼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因素,酌定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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