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香烟红线,A某某B某某获刑受罚》
被告人A某某:1990 年 9 月xx 日出生于四川省。
被告人B某某:1989 年 8 月 xx 日出生于四川省。辩护人:叶桂媚,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背景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专营物品,经营烟草需获得相关许可。然而,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的A某某和B某某,就因参与非法经营烟草活动,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
二、案件详情
A某某和B某某均为无业人员,主业是货车司机。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期间,A某某明知C某某(另案处理)在实施非法经营烟草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A某某不仅按照C某某的指使,从湖南等地烟农处购买劣质烟叶,还纠集B某某等人将烟叶运输给D某某等人。B某某在A某某的纠集下,参与了多次非法运输烟叶的活动。
在具体的犯罪事实中,2022 年 10 月 xx 日,A某某通过 “xxx” APP 接单,与C某某取得联系。C某某雇佣他将XXXX 斤左右的烟叶从贵州省某县运往湖南某县,支付了XXXX 元运费,并收取了 XXXX 元烟款。此后,类似的运输活动频繁发生。
2023 年 3 月 xx 日,A某某和B某某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分别驾驶货车非法运输烟叶,途经xx高速xx路段时,被某某区烟草专卖局查获。随后,该案被移送至抚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处理。
三、调查与证据
案件侦查过程中,公诉机关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这些书证详细记录了他们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以及交易往来;B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能够证实他们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事实;证人D某某等多人的证言,从不同角度还原了案件经过;同案犯C某某等人的供述,以及A某某、B某某自己的供述与辩解,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他们的犯罪事实。
四、法律争议
在庭审过程中,A某某和B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但A某某提出起诉书中关于他主动联系烟农的次数存在错误表述。A某某的辩护人认为,A某某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包括A某某没有事前提出犯意,主观恶性小,整个非法经营活动的上下游都是由C某某联系选择,且他使用的货车是自有车辆,并非专门为犯罪准备。在犯罪实行阶段,A某某仅收取货运劳务所得,没有从贩卖烟叶中获利,还会接其他订单维持生计。此外,辩护人还指出起诉书中A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错误。B某某的辩护人也认为B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到案后坦白供述,认罪认罚,退还违法所得,希望法庭对其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
五、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运输、收购劣质烟叶,销售金额达人民币 40 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B某某未经许可四次伙同他人运输劣质烟叶,销售金额达人民币 24 余万元,情节严重,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A某某和B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且A某某、B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和法院缴纳了部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对B某某社会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最终判决如下:
1. 被告人A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2. 被告人B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3. A某某向公安机关缴纳的违法所得 XXXX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XXXX元;B某某向公安机关缴纳的XXXX 元、向法院缴纳的 XXXX元违法所得,均上缴国库。
4. 侦查机关扣押的烟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