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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退还之争:A某某与B的房屋买卖纠纷》
来源:叶桂媚律师
发布时间:2025-04-15
浏览量:45

《购房定金退还之争:A某某与B的房屋买卖纠纷》



原告:A某某,男,1957 年 xx月 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桂媚,北京冠领 (广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一、案例背景


2024 年,A某某与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房屋买卖产生纠纷,A某某认为公司存在隐瞒和虚假宣传行为,要求退还定金;公司则主张A某某违约,拒绝退还定金,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二、案件详情

购房经过:2024 年 6 月 xx 日,A某某前往被告售楼部看公寓式住宅,销售人员带其参观样板房,房内有燃气灶等设施,居住氛围舒适。当天,A某某基于对xx品牌的信任,签订《xx某某广场认购书》,支付 * 元定金 。认购书约定A某某认购XXXX号平层公寓,需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房款,并于 6 月 xx日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现问题:三天后,A某某去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房屋性质为公寓式办公,不能网签备案办理房产证,且不具备使用燃气条件,与样板房展示及自己预期不符。被告提供的《重大风险告知书》也证实了这些问题,但被告未提前给A某某这份告知书,A某某拒绝签字并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遭到被告拒绝

双方争议焦点:原告A某某认为,被告未如实告知房屋性质、不能办理房产证和不具备燃气使用条件等重要事项,还涉嫌虚假宣传,构成违约,应退还定金。被告则辩称,销售现场已公示房屋信息,认购文件也有明确记载,已尽到告知义务;房屋具备通气条件,不存在网签障碍;是A某某拒不签约构成违约,定金已依法没收,涉讼认购书也已解除,因此拒绝退还定金

三、法院审理

证据审查:法院组织双方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或有原件核对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分析其他证据和当事人陈述

事实认定:确认A某某签署《认购前温馨提示》,知晓房屋为公寓式办公;交付定金  元;样板房有燃具,符合燃气使用条件;双方签订认购书及后续沟通协商等事实

责任判定:法院认为,A某某签订认购书前已知房屋性质,且无证据证明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其以此为由主张被告违约不成立。但被告出示的《关于防止违法违规建设和占用公共空间等重大风险的特别告知书》内容与此前信息不符,属于变更合同内容,双方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不能认定A某某单方违约


判决结果:基于公平、诚信原则,认定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责任在于双方。涉讼认购书已无法履行,被告应返还A某某定金 *元;案件受理费 1050 元由被告承担。若被告未按判决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不服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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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叶桂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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