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遗产起纷争:股权、存款与房产的继承博弈》
原告
· A某某:男,1942 年 xx 月 xx日出生。
· B某某:女,1944 年 xx月 xx 日出生。
· C某某:女,1947 年xx月 xx 日出生。
· D某某:女,1950 年 xx月xx 日出生。
· E某某:女,1988 年 xx 月 xx日出生。
· F某某:男,1990 年 xx月 xx日出生。
被告
· G某某:女,1951 年 xx月xx 日出生,汉族,委托北京冠领 (广州) 律师事务所叶桂媚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 H某某:女,1965 年 xx 月xx 日出生。
一、案件背景
K某某于 2021 年 11 月 xx 日去世,享年 98 岁。其生前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G某某、I某某,配偶R某某及父母均早于其去世。I某某于 1991 年 9 月 xx日离世,留下子女E某某和F某某。K某某生前未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身后遗产继承问题引发子女间纠纷,对簿公堂。
二、争议焦点
1. 股权和收益分配:K某某在广州市某某合作社均持有股份,且自 2021 年 12 月起有未领取收益。原告方主张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被告G某某则以长期照顾K某某为由,要求多分遗产,提议自己分配遗产的 1/3,其余由其他继承人分配。
2. 医疗保险权益继承:K某某享有某某合作社提供的医疗保险权益,该权益不具现金价值,且按规定可由特定人员一次性继承。被告以自己年老多病为由,恳请法院指定其继承;原告方未明确反对,但各方未就该权益继承达成一致。
3. 宅基地房屋份额:位于广州市xx号的宅基地房屋,使用人为K某某和A某某。原告方称房屋第一层为K某某遗产,二楼以上归A某某所有,并出示手写协议为证;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K某某至少应占房屋 1/2 份额,自己应继承至少 1/6 份额,还指出B某某长期占有属于K某某的房屋租金。
4. 存款金额及退还问题:原告方认为被告G某某代管K某某财产期间,存在不合理大额支出,要求其退还侵占的K某某财产XXXX 元,后调整为 XXXX 元;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金额,但称仅应退还 XXXX 元,对各项费用支出进行了详细说明,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5. 律师费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 20 万元,要求被告承担;被告不认可该诉求,认为这是原告自愿支出,且未经其同意。
三、法院审理
1. 证据审查: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股权证明、银行账户明细、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手写协议、照顾情况的照片视频、医疗费用票据等,核实案件事实。
2. 遗产分配原则确定:鉴于K某某未立遗嘱,法院依据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审理。认定虽G某某在K某某去世前照顾较多,但A某某、B某某也有参与照顾,且各方确认有照顾费用,G某某已主张照顾费,因此不支持其多分遗产的请求,判定K某某遗产由各继承人按比例继承。
3. 各项遗产具体分配
1. 股权和收益:K某某在两个经济组织的股权分配权益及未领取收益,由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G某某各继承 1/6 份额,E某某、F某某各继承 1/12 份额,各方需相互协助办理继承手续。
2. 医疗保险权益:因该权益不具现金价值且继承人协商不一致,法院暂不处理,由继承人另行协商。
3. 宅基地房屋: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手写协议不能证明其主张,且无证据表明K某某和A某某对房屋使用权益份额有约定,故判定房屋使用权益由K某某和A某某各占 1/2 份额。K某某所占份额由各继承人按比例继承,最终确定继承后各继承人的房屋使用权益份额。
4. 银行存款:对原告方主张被告取走的款项,法院综合分析各项费用合理性。采信原告主张的照顾费标准,认可被告主张的部分费用,核算后认定被告取走的XXXX 元为K某某遗产,由各继承人按比例继承。
5. 律师费:因律师费是原告自愿支出且未经被告同意,法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
1. 明确K某某名下股权分配权益、经济联合社及经济合作社未发放款项、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益、各方代管存款的继承份额,要求相关人员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互相协助办理手续或返还相应款项。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 案件受理费由各原告共同负担 31582.5 元,被告负担 5456.5 元,被告应在履行判决时将其承担的受理费支付给原告。
4. 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并按要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