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灿律师亲办案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接受委托后由公诉实刑争取到缓刑判决
来源:王灿律师
发布时间:2025-04-14
浏览量:147

【案情简介】2024年3月6日-7日,被告人王某、吕某与石某明知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在南京市某某区帮助上家接收被害人被网络诈骗的欠款共计月9.2万元,后将上述欠款取现交给上家或转移至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在检察院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实刑的基础上,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缓刑。

【办案经过】2024年10月29日下午,王灿律师接触到委托人李某,在和李某沟通过程中发现该案件已经由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意见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实刑,且委托人已经与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根据委托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及案件复杂程度,已经决定适用速裁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速裁程序从的审理期间只有10-15天,也就是说从委托人委托之日起,至多该案件只有两个星期的时间就会审理终结。

在接受委托之后,王律师深知时间紧急,当天办完所有委托手续,第二天联系法院阅卷,在阅卷完毕之后,先行与承办检察院沟通案情,检察机关表示,因为本案涉案金额9.2万元,已经将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4年的量刑情节,作为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我国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及意见来处理这方面的犯罪,为打击境外诈骗犯罪及相关犯罪产业链,一般对于该类犯罪多判处实刑以打击犯罪,了解到检察机关在该类案件中的意见后,王律师着手查阅受理法院近5年对于该类案件的判案态度,发现确实以实刑居多。

【案例焦点】1、本案是否量刑偏重?

根据《<江苏省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十九)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两,确定基准刑,犯罪数额每达到1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本案中,在李某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下,律师认为,以4个月作为量刑起点较为适宜,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犯罪数额每达到1万元,增加一至三个月的刑期,本案李某在上家人员的指示下取款,然后交给上游人员,其行为就是普通的掩饰隐瞒犯罪行为,因此,认为每达到一万,增加2个月的刑期较为适宜,本案的涉案金额是9.2万元,应该增加18个月的刑期,也就是4+18=22个月,再考虑李某具有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初犯等情节,最终量刑也应该是在22*(1-30%-30%)=8.8个月左右,也就是李某在检察院签的量刑实际是偏重的。

2、刑事政策从严情况下是否还能判处缓刑?

近些年境外诈骗猖獗,也严重侵犯了我国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而境外诈骗的关联犯罪比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严格处理,以达到震慑犯罪,保护群众的意思,但是大部分涉及该类犯罪的行为人都是因为经济生活困难,怀着侥幸心理以为是非诈骗资金,而间接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

本案亦是如此,在和法官沟通中,律师认为:本案属于上游诈骗犯罪的事后帮助犯,其社会危害性对上游犯罪有一定附属性,其在量刑上也应当注重与上游犯罪相平衡(2024年1月,江苏法院、江苏检察院以及江苏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把诈骗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由原先的6万调整为10万,也就是诈骗10万元以上是3三年以上,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较于诈骗罪,是下游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较于诈骗罪来说更轻,也以10万元作为三年以上的量刑标准,容易造成量刑的失衡)。因此,对于对李某等人的量刑也应当要比上游诈骗犯罪人量刑轻一些,而且要适当拉开档次。很多掩饰隐瞒犯罪的案件,都是看重不劳而获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果对其判处缓刑,但在经济上让其占不到便宜,让其认识到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犯罪,其所受的经济处罚,会远远大于所获取的收益,让其在经济上不敢犯,而不是非要对其判处实刑,这种既对像李某这样的犯罪嫌疑人,能够起到更好的震慑力,还能一定程度上弥补被诈骗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社会效果。

最终,根据律师提出的《<江苏省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4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法院在考虑到李某等人退赔受害人的情节上,最终突破法院以往的判处标准,判处委托人李某缓刑。

总之,我国法律大多以否定形式确认哪些情况不适用缓刑,但却并没有规定哪些情况可以适用缓刑,因此在是否适用缓刑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占据较大主导地位,本案中法官能够充分考虑到受害人、被告人两方的实际情况,非以定罪为主要目的,而是本着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角度,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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