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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小利律师亲办案例
晏小利律师亲办案例之二次手术后死亡未尸检,医院为何承担同等责任?
来源:晏小利律师
发布时间:2025-04-10
浏览量:92

摘要:腹股沟疝手术+脑梗手术后死亡患方成功维权

01诊疗经过

2023年2月9日上午8时,患者某颐(以下简称“患者”)因“反复腹胀腹痛5月”自行到被告九江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处就诊,医生安排患者在普外一科住院,并知患者既往有糖尿病病史十余年。经入院查体后,医生初步诊断:1、腹痛待查:右腹股沟肿物?2、2型糖尿病诊疗经过。患者入院被安排做了一些检查后,2023年2月10日就被医生安排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探查术+腹腔镜下双侧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手术当日8时进入手术, 13时30分返回病房,医生告知家属术中患者躁动不安,家属也看到患者术后无法言语、躁动不安,因此,家属多次询问医生,均被告知“是正常的”,医生说已给患者安排注射镇定药物,直到手术过去十来个小时,当日22时患者仍处于嗜睡状态,2023年2月11日0时9分医生给患者行的头颅MR提示:1.左侧大脑半球异常信号,考虑脑梗死;2.左侧颈内动脉、大脑前动脉、大脑中动脉未见显示,左侧大脑后动脉变细;3.符合脑动脉硬化 MRA改变。医生告知家属“患者的左侧大脑半球大面积脑梗死”,并于2023年2月11日安排患者转入神经外科重症监护病房,请江西省某医院聂教授会诊,安排当日在全麻下行左侧颅骨去骨瓣减压术+气管切开术。术后予抗炎、预防癫痫、改善循环、脱水降颅压、控制血糖、营养支持、维持内环境稳定等治疗。后患者逐渐出现呼吸、血氧下降,予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2023年2月18日0时50分患者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1时37分患者在医院死亡。

 02维权难点

患者究竟因何而死?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医院所有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的规范?患方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对封存病历进行评估,我方发现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

1.患者怎么导致的脑梗?脑梗发生的原因是否与患者机体状况有关。

2.患者在两天之内二次全麻醉用药及二次手术后死亡,病历显示手术均告知患者家属并取得同意,医方已向患方解释了手术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签署了相关同意书。

3.患者死亡后未尸检,死亡原因不明。

03维权过程

患方家属网上找到晏小利律师,晏律师指导家属去医院复印并封存就诊病历等材料。

一、在案件启动后,我方将起诉状、赔偿费用清单以及《司法鉴定申请书》一并交由法院,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于医院为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在法院确定好司法鉴定机构之后,我方研究完病历,即撰写《司法鉴定陈述书》交与鉴定机构,向鉴定中心陈述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重点强调了该医院手术及脑梗塞漏诊等过错。

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九江市某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该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医疗损害参与程度建议为 50%”。。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鉴定机构对于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评定为同等责任呢?晏律师认为医方术前检查不完善以导致手术风险的预判不足;未仔细观察术后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脑梗塞,导致错过最佳救治时机。

二、庭审阶段

患方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自就诊到去世仅9天,医方的这一系列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也给患方及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基于以上事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反驳:患者手术指征明确,无手术禁忌症,向家属充分告知手术相关风险并签署术前相关法律文书。分析患者病情,考虑左侧颈内动脉慢性狭窄及动脉粥化样硬化闭塞,致左脑动脉供 血 不 足 , 在 围 手 术 期 出 现 左 侧 大 脑 半 球 供 血 不 足 急 性 梗死。院内卒中的发生极为凶险,预后极差,抢救成功率极低,死亡率极高。我院对患者的诊疗符合诊疗规范,患者脑梗与我院的诊疗无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医方对原告的诊疗活动没有违反任何医疗规范,对原告的治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尽到了抢救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收到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后,晏律师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提出的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予以采信。综合本案案情,参照鉴定意见,法院酌定由被告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04法院判决

被告九江市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损失 364414.57 元。

案件受理费 6975 元,由原告负担200 元,由被告九江市某医院负担 6775 元。


此案判决见(2023)赣 0403 民初 1627 号

05晏小利律师提醒——

1,发生医疗纠纷时要紧急封存并复印病历,防止医生篡改。

2,对于死亡原因不明的病例要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

3,和医院交涉的过程中要保留证据。

4,找专业医疗律师审查病历,判断胜诉希望有多大。

晏小利律师寄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既要解决医学问题,也要解决法律问题。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行医过程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证据意识,以便在医疗鉴定和诉讼时能有理说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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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晏小利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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