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翠英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5-04-10 10:46 浏览量:68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11月,舒女士名下的小型汽车因闲置不用委托给东莞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为出租,双方约定:车辆出租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如因处理不当导致车辆保险无效所产生的费用,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协助舒女士追究承租人的责任。2024年3月30日,汽车公司将舒女士名下的车辆出租给吴某使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价格为每日618元。承租方不得酒驾,如果违反,承租方需要承担车辆维修费、车辆折旧费、律师费和车辆占用期间的租金。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3月31日,吴某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导致舒女士的车辆严重毁损,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酒驾且逃逸的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依租赁合同约定,应由吴某赔偿舒女士的维修费、折旧费等损失。由于吴某逃避拒赔,舒女士于2024年7月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吴某赔偿车辆维修费124416元、折旧费62208元、修车停用期间的租赁费61800元、律师费27642元。
2025年3月13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作出(2024)粤1971民初33831-4号判决书,支持舒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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