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争议律师 13714300812
2006年7月C某入职S公司处,担任业务员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C某办理社保。2008年,S公司曾让C某回家休养2个月,2008年8月11日,又与C某重新签订了入职申请书,但是未签订离职协议。2009年12月18日被案外人殴打受伤,经评定为智力伤残四级。2010年7月份,C某曾经申请工伤认定,并于2010年8月份被驳回。2011年1月12日,C某曾向某市某区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确认月平均工资及补交社保,S公司至今拖欠C某12月份18天的工资未还。本案于2011年7月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单位承担未购买员工社保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关于本案,由于时间久远,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公司主张已过诉讼时效,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律师及仲裁员协调,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C某6万元。
版权所有,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