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离异多年后发现,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共同居住的住房,已经由被告购买产权,而该住房如何处分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未曾约定,故原告起诉确认该住房为原被告共同所有,被告将该住房过户给本案另一被告(第二任妻子)的行为无效。
而被告认为,此住房产权人曾为被告单位,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一直借住在该住房内。双方离婚多年后,被告单位为处理单位资产,将该房屋产权通过商品房买卖手续将产权转移给了被告,故该住房根本不是婚内财产,原告无权共有。
原被告双方对相关事实的阐述各执一词、观点迥异。围绕着以下相关争议焦点,律师做了大量的案头和取证工作:在婚姻存续期间,该房屋为企业产,原被告为承租人,还是属于商品房,是单位借住给原被告的?双方离异后,该房屋能否纳入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该套房屋非对价购买,那么究竟是被告单位福利分房还是正常买卖,原告是否有权购买该诉争房屋?
代理律师通过大量相关法律依据和有利证据,充分论证了己方观点。代理律师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诉争之房为被告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并作为员工宿舍使用,且与被告签订过借房协议。原被告双方离异,因被告对该住房并没有处分权利,故离婚协议并未涉及对该住房的处置。后被告再婚,并依法购得该诉争住房,后将此诉争之房产权变更到另一被告名下。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此诉争之房非为原被告共同所有财产。
几经周折,该案件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程序,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获得了全面胜诉,诉争房屋回到了被告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