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贤南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5-04-01 10:06 浏览量:75
导语
被起诉了,怎么在自己的户籍地址?我明明现在住XXX啊!难道法院是搞错了?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傻傻分不清。
小路因财产纠纷被小张起诉,小张在小路的户籍地址所在的上饶法院起诉,可是小路在南昌居住,自己也不经常回老家去。所以,小路找到我之后,问能不能在南昌应诉?我在了解案件情况及小路的居住情况后,立马向上饶法院提交委托手续,随后与法官沟通移送管辖。在小路开好了居住证明后,立马给法官邮寄。前天收到上饶法院的移送管辖的裁定书,成功将受理法院移送到南昌法院。
移送管辖的好处:对于被告来说,可以更方便的去应诉,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原告来说,便于法院联系到被告,提高诉讼效率,也方便法院后续实施执行措施。
公民的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律上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需严格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被告必须在该地居住满一年;
第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
第三,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居住证明。可以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出具居住证明,证明在该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需加盖上述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
2、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可以提供经常居住地居住房屋房产证,经常居住地居住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证明在该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各类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燃气费、物业费等缴费凭证。
4、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社保卡、历年缴纳社保费信息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5、消费凭证账单、快递物流订单等。可以提供微信、支付宝账单、线下购物凭证,京东、淘宝、唯品会、拼多多等网络购物快递物流订单等,证明在该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由于法律未明确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标准,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虑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生活经验,直至足以证明当事人起诉时非因住院就医、已连续在某地居住一年以上,因此建议尽可能多地收集能证明经常居住的相关材料。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联系邵律师13607089364。
附件:民事裁决书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赣 1102 民初 XXX号
原告:小张,男,住宜春市。
被告:小路,女,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事务所律师。
肖某聪,江西平常心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小张与被告小路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被告小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财产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从2021年12月至今长期居住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故应当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所以信州区人民法院不是适当的有管辖权法院。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提供了居住证明佐证其经常居住地 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小路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小路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处理。
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某
二 〇 二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余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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