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涉嫌组织容留卖淫案
会公(古城)取保字[2024]304号
会公看释[2024]0628号
犯罪嫌疑人邓某,女,1990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冕宁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某号,身份证号码:51343319900818***X。因涉嫌组织、容留他人卖淫于2024年11月03日被四川省会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1月20日,会理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出看守所。
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邓某2024年09月经朋友介绍到会理市胡某某处“上班”,两天后回到云南,过了几天,另外两个朋友联系她说想找地方“上班”,于是邓某就和两个朋友再次来到会理市胡某某处,等某将二人介绍给胡某某认识后,第二天回云南。胡某某曾向邓某口头承诺邓某介绍过去“上班”的“妹妹”每天接客6人以上的部分所取得的收入抽一半给邓某,但事后胡某某并没有履行承诺,后邓某某偶然间发朋友圈说自己没钱了,胡某某看到该朋友圈后先后两次微信转账给邓某1100元、875元。后因胡某某涉嫌组织、容留他人卖淫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以邓某涉嫌与胡某某共同组织、容留他人卖淫上网追逃,2024年11月03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代理经过:在邓某涉嫌组织、容留他人卖淫被拘留后第三天即2024年11月05日,邓某的姐姐邓某2经过亲友介绍,从云南赶到西昌联系上本律师,连夜于律所办理了委托手续。第三天(2024年11月07日),律师依法会见了在押犯罪嫌疑人邓某,了解了其相关涉案经过后初步认为,公安指控邓某与胡某某共同组织、容留他人卖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主要理由为:邓某与胡某某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邓也没有向胡某某涉嫌犯罪事宜投资,没有以任何形式参与胡某某对卖淫人员实施“控制和管理”,胡某某口头承诺给邓某的分红也没有兑现,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胡某某微信转给邓某的两笔不到两千元的钱为“分红款”,最多只能认定为介绍小姐到胡某某处上班介绍费或者感谢费。邓某某的行为也不能构成介绍卖淫罪,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居间撮合,是卖淫嫖娼得以实现的淫媒行为,所以邓某介绍卖淫女给组织、容留卖淫者认识并不能构成介绍卖淫罪。
为此,本律师拟定了一份说理充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于2024年11月12日递交会理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唐副所长,要求办案单位对邓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取保候决定--会公(古城)取保字[2024]304号,同日将邓某释放。
心得体会: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尽管办案单位原先态度较为强硬,口头不同意取保,但最终还是采纳了律师意见,释放了当事人。所以,不管办案单位态度如何,只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去辩护,律师一定要不厌其烦明确向办案单位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以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