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定纷止争:A某某工伤权益与公司诉求的权衡裁决
作者:李小龙 更新时间 : 2025-03-27 浏览量:73
一、案例背景
A某某,男,汉族,1991 年 7 月 xx 日出生,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入职甘肃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制造部操作工。2023 年 9 月 1 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 1670 元,同时A某某每月可享受 1500 元省级财政大学生进企业补贴。委托代理人:李小龙,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事故经过与认定
2023 年 10 月xx 日,A某某在公司工作时从约 3.5 米高的货梯上掉落,受伤后被紧急送往武山县某人民医院,经诊断为 “骨盆骨折” 并收治于骨科。此次事故经武山县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 年 10 月 xx 日,天水市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A某某为八级伤残。经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 6 个月,自 2023 年 10 月 xx 日至 2024 年 4 月xx 日。
三、争议产生
(一)A某某诉求
因公司未依法支付相应工伤待遇,2024 年 11 月 xx日,A某某向武山县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具体请求如下:
1. 要求公司支付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 xx 元。
2. 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xx 元。
3.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 元。
4.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xx元。
5.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 元。
6. 支付护理费 xx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xx 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xx 元)、营养费 xx元、交通费xx 元。
7. 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xx 元。
8. 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xx 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8.88万元。
(二)公司回应与反请求
公司辩称已按规定为A某某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费用,A某某主张的部分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公司提出以下反请求:
1. A某某受伤后,公司垫付医疗费 25765.31 元,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21783.76 元并打入A某某账户,但A某某未返还公司垫付费用,要求其返还已报销的垫付医疗费 25765.31 元。
2. A某某停工留薪期满后,未按要求提供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证据或请假证明,也未返岗或重新选岗,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xx日解除劳动合同。因工作人员疏忽,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至 2024 年 10 月,经核算超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630.44 元,要求A某某返还该部分费用。
四、仲裁审理与裁决
(一)审理查明事实
1. A某某入职、签订合同、工资及补贴标准等情况属实。
2.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以及停工留薪期时长无误,停工留薪期工资实际应为 3500 元 / 月(大学生进企业补助 1500 元 + 公司承担 2000 元)。
3. 公司垫付医疗费及社保报销金额准确,且报销款已打入A某某账户,其未返还公司。
4. 公司为A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属实,存在超额缴纳情况。
(二)仲裁焦点与依据
本案焦点在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的确认。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为公司虽于 2024 年 7 月 xx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积极履行后续终止事项,故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4 年 10 月 xx 日解除。
(三)仲裁裁决结果
1. 2025 年 1 月 xx日前,公司支付A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12000 元。
2.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 2024 年 10 月 xx 日解除,2025 年 1 月 xx日前,公司支付A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8500 元。
3. 2025 年 1 月xx 日前,A某某返还公司住院报销费用 21783.76 元。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公司协助A某某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驳回A某某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