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仔细分析研究,我代理该案并向所辖法院起诉,诉求商场立即向该公司支付货款117045.5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商场提出反诉,认为双方是联营关系,要求退还库存货品并补样机差价14万。
我提出代理意见:1、正式合同上没有规定样机条款,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商场无权擅自决定样机。2、商场举出的发票不能证明样机的数量。3、合同并无关于退全部库存货的约定。4、公司与商场协商退货的往来函件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商场请求确认退还库存货品没有依据。5、仅凭一张随便都可以打印的清单(无盖章、签字)无法证明商场库存货品数量。
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商场向公司支付货款117045.50元及利息2605.43元,诉讼费由商场承担;驳回商场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