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娟律师亲办案例
商场与公司联营结束后,谁为剩余的货买单
来源:陈娟律师
发布时间:20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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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9月xx公司与xx商场签订了《临时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关于买卖彩电、冰洗、空调的交货方式和结款方式。后来双方签订了联营合同,约定由xx公司提供货物(彩电、冰箱、洗衣机),商场提供场地,销售收入归商场所有,商场应付予xx公司供货价款的结算日为商品在专区销售当月的最后一日。2005年8月xx公司向商场发出债权确认书(截止于2005年7月31日的债权),商场核对以后确认应付账款为117045.50元。但商场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时向xx公司支付货款。

    经过仔细分析研究,我代理该案并向所辖法院起诉,诉求商场立即向该公司支付货款117045.5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商场提出反诉,认为双方是联营关系,要求退还库存货品并补样机差价14万。

    我提出代理意见:1、正式合同上没有规定样机条款,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商场无权擅自决定样机。2、商场举出的发票不能证明样机的数量。3、合同并无关于退全部库存货的约定。4、公司与商场协商退货的往来函件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商场请求确认退还库存货品没有依据。5、仅凭一张随便都可以打印的清单(无盖章、签字)无法证明商场库存货品数量。

    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商场向公司支付货款117045.50元及利息2605.43元,诉讼费由商场承担;驳回商场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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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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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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