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律师亲办案例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界定
来源:张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5-02-21
浏览量:74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李某在上班途中被车辆撞击导致腿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车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除了从对方车辆及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外,还可以从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吗?

法律分析: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没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以上内容由张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燕律师咨询。
张燕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43好评数45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临沂沂河新区(河东经开区)温州路与珠海路交汇处德馨园北沿街54-104号
150-2030-717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燕
  • 执业律所:
    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临沂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50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
  • 咨询电话:
    150-2030-7175
  • 地  址:
    临沂沂河新区(河东经开区)温州路与珠海路交汇处德馨园北沿街54-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