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桌律师亲办案例
蔡某某与朱某某离婚案中的争议财产之争辩
来源:张桌律师
发布时间: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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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蔡**与被告朱**于201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 2018登记结婚,于2019 年生育一女朱**。因双方性格不合,原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与被告产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于 2022 年 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以及分割巨额财产。

   本案中,本律师是作为被告朱**的代理律师,开庭前在与当事人沟通时,其原本是愿意同意与原告离婚并给予经济补偿30万元左右,但是后来在庭前调解沟通中原告无理要求巨额经济补偿,以及开庭过程中原告方提出不合理的财产分割要求,致使我当事人要求依法诉讼解决,最终法院作出的有关财产判决仅支持被告支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5万元,狠狠的给了原告一个深刻教训!

   【主要的代理意见】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民法典第1062条)应当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1、关于原告主张的婚后置办的家电,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可以参考购置时的价格各自分到相当于一半价值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或协商处价,归出价高者所有,补偿对方一半现金。现被告愿将全部家电作价3万元,原告如认为价值更高,被告愿意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按出价的一半向被告进行现金补偿。

2、关于装修款125380元的性质认定问题。

首先,该婚房是被告父母所有的房子,系被告父母购置该房屋并出资将该房进行结婚装修,装修成果是属于被告父母;

其次,至于该125380元以被告名义支付,系被告父母让被告经手操办而形成,该125380元并非婚后所得的财产;

再次,原告的该项主张涉及案外人被告父母的利益,不能在本案的离婚诉讼中直接进行处理,否则程序不当,如原告要主张权利,应当另案起诉。

3、双方的主要收入为工资收入。结婚后的工资收入现状为原告每月2-3千元、被告5千元左右,原告的工资只归自己用还不够,被告的工资除自己用还要养育女儿也是不够用,平时还常有让被告父母帮助出资维持家用。故根本不存在婚后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4、关于原告主张有关投资款问题。

首先,如果投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款项必须事先是婚后夫妻取得的合法财产。双方结婚时间很短,婚后没有巨大收益,被告已合理解释该款是被告现任公司的款项在被告名下帐户走帐及投资的事实,否则从公司流水走帐到被告名下卡内及走回公司差额高达约500万元,该款是否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故应当遵守事实,不能认定这些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有关100万的投资款已回款,另外现状的被告名下并没有盈余款项,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分割现有的共同财产,而不是历史的交易金额。

再次,有关被告在浙江****有限公司持有的50%股份,属认缴出资,现并没有任何实缴,因该公司现向银行借款70万元,该本金与利息未还,公司又不能正常经营,故该公司股份评估应属负资产,如果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愿意拱手相让!

最后,关于***店的投资62500元,该笔投资先不论是否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但事实上该笔投资后因疫情原因,该店被强制关停后,已亏损的血本无归,如果原告认为还能讨回或追回任何的投资款项,被告均愿意均分。

四、关于原告诉请增加的借款20万元的请求问题。

首先,双方根本不存在借款的法律关系,原告应对自己的主张借款事实负举证责任。

其次,银行交易记录,只能反映结婚后,原告将款项转帐给被告的事实。但该款项系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在结婚登记后补办订婚仪式时被告方将28万元现金彩礼存入原告银行存折,事后返还20万元。被告父亲于婚后将该28万元现金存入原告名下帐户,系婚后原被告夫妻受赠取得的财产,该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该20万元的转帐并不是借款。

再次,本案案由为离婚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在离婚纠纷案中又提借款返还的诉请,真不告原告方是否懂不懂法律。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同意离婚,---应驳回原告的其他不合理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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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桌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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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桌
  • 执业律所:
    浙江明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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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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