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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找人顶包无罪不起诉
来源:李文彬律师
发布时间:2025-02-05
浏览量:124

小区内醉酒驾驶 发生事故 找人顶包 无罪不起诉

【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指控,2024年8月20日02时,吴某酒后驾驶轿车在某小区内路段发生碰撞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 ,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吴某指使虞某顶替自己作为驾驶人,企图逃避酒后驾车的法律责任。现场呼气检测,吴某酒精含量110mg/100ml,抽血检测乙醇含量92mg/100ml。2024年9月18日,交警局以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意见】

1.吴某在小区里醉酒驾驶车辆,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条件。吴某居住的小区是全封闭小区,设有车辆门禁识别系统,不允许社会上的机动车随便进出。吴某酒后找代驾将车驾至小区门口转角,再自己驾车进入小区,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一条规定,嫌疑人吴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条件。

2.酒精含量低,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不予定罪标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的通知(浙高法审(2022)1 号 ),该细则对危险驾驶罪作出具体量刑规定,明确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本罪名第二条第二款第(1)至第(7)项和第三款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具体到本案,嫌疑人吴某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其没有本罪名第二条第二款第(1)至第(7)项和第三款规定的从重情节,嫌疑人吴某的行为符合认为情节显著轻微条件,可不予定罪处罚,即便考虑其他因素认定情节轻微,也是符合该细则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综上,辩护人认为嫌疑人吴某在小区里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希望检察机关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处理结果】

检察院审理认为,案发小区系封闭式小区,非小区机动车不能通行,案发事故地点依法不能认定为道路,吴某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吴某饮酒后已叫代驾送至小区门口转角,其为进入小区内而短距离驾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其后虽有叫人顶包行为,但该情节评价需建立在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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