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指控,2023年5月2日0时,何某与舒某1因琐事在KTV发生争吵,二人约好去某山庄解决,到某山庄后二人发生拳脚互殴,娄某、舒某2先后赶来帮舒某1打架,舒2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戳伤何某腹部,何某夺过该刀具将舒某1背部戳伤。经鉴定,二人的受伤均构成重伤。
2023年7月26日,公安局以何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意见】
何某在KTV与舒某1发生争吵,双方被人劝离,各回住处休息,本来这一事件可就此了结,中间人邀约去某山庄讲和,事违人愿,反而引发舒某1先动手的两人互殴、娄某过来的三人打斗、舒某2过来的四人打斗。车载视频、证人证言、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每场打斗都有一个劝架、停歇过程,随帮舒某1打斗的人陆续到来,第二场和第三场何某一直处于被压制着挨打的状态。何某在第三场腹部被舒某2用刀捅刺的情况下,夺刀返戳在舒某1后背的行为定性问题,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和当前《司法解释》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应当认定何某的行为为正当防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规定,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依该规定,何某对共同实施侵权人舒某1进行防卫,符合防卫对象条件;该《意见》第九条“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依该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每场打斗结束,舒某1方又主动挑起打斗,在人员绝对占优的情况下,舒某2仍用刀具对何某进行捅刺,不法侵害持续加剧,严重威胁到何某生命安全,何某此时夺刀戳伤舒某1,符合该规定应当认定防卫行为的情形,要求检察院依法认定何某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处理结果】
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