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圣全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为被害人一方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林圣全律师
发布时间: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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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XX]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

  追源案例

  20XX年9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及其朋友王某与被害人张某及其朋友赵某等人在三亚市某烧烤店吃夜宵时,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同时王某也和赵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扯,后被朋友劝离。同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驾车载着王某离开,后又返回到现场,王某的两名男性朋友接到王某的电话后也赶到现场。张某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欲找其报复,便从路边拿起一个铁簸箕,被被告人李某看见,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拳头殴打张某的左眼部一拳,造成张某的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伤势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李某见状立即将张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20XX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三亚港边防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其伤害张某的犯罪事实。

  贵州xx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3月16日对张某的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

  双方观点

  追源案例

  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林律师为张某的代理人,根据庭前的阅卷及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并非过失行为。

  (一)被告人讯问笔录。

  20XX年9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三亚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三亚港边防派出所第一次所作的讯问笔录中第四页中称“我当时听完以后真是忍无可忍了,我就冲上去吵了几句,当时还有人在劝,于是我用拳头朝张某头部打了一拳”,第七页中称“我当时比较气愤,就想冲过去打他,于是我就右手握成拳头,然后从斜上方往斜下方挥打过去”,这是第一次笔录,所受外界干扰较小,供述得非常具体,是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的真实写照;

  20XX年10月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三亚市第二看守所(第二次)讯问笔录中第四页中称“我当时听完以后真是忍无可忍了,我就冲上去吵了几句,当时还有人在劝,我就上去想用右手臂夹住他的脖子继续质问他,在我用右手臂想夹住他脖子的过程中,我右手握的拳头就从他的眼前挥过,拳头挥过的时候,我的右手拳头就刚好打到张某的脸部那里”,这是第二次供述,时隔 10天,经过深入思考,也许还经过别人教唆,试图改变恶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但这一供述相互矛盾,既然是打算用手臂夹住脖子,又何以握紧拳头?退一万步讲,即使打算夹住脖子时也握紧拳头,何以碰到眼睛也会导致眼球破裂,导致失明?可见第二次供述虚假!

  20XX年10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三亚市第二看守所(第三次)讯问笔录中第二页称“我当时还在生气,就隔着站在我和张某中间的两名男子想上去搂住张某的脖子继续质问他,在我想搂住张某脖子的过程中我右手的拳头就把张某的左眼睛打伤了”。第三次供述虚假的理由与第二次相同。

  (二)证人A的询问笔录。

  20XX年9月20日证人A在三亚市公安局三亚港边防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第三页称“在我们劝离的过程中,李某一下子乘我们不注意冲过去用右拳头打了张某的左眼部一拳。”

  20XX年2月5日证人A在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新会展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第二页称“我和B害怕他们打起来,我和B就去劝李某。突然李某挣脱我们向张某冲了过去,用右拳一拳打在了张某左眼上,然后我就看见张某抱着左眼蹲在马路边上,我们马上把李某拉开,然后我又去看张某,发现张某左眼流血。”

  (三)被害人主治医师C的询问笔录。

  20XX年4月26日被害人主治医师C在xx市xx医院眼科门诊部的询问笔录中第二页“问:根据张某曾点用降眼压治疗,2004年曾行双眼角膜准分子激光手术,这种情况下,当眼球受到外力作用时,是否会加重眼球的损害后果?原理是什么?

  答:没有证据表明以上情况会加重眼球的损害后果。同时不存在其他原理。”

  (四)司法鉴定报告意见。

  根据贵中一司鉴[20XX]临鉴字第37 号鉴定意见,被害人的左眼球破裂伤主要原因为暴力致伤,且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说明被害人的左眼球破裂伤有病理因素的影响。

  (五)对辩护意见的反驳。

  1.被告人在答辩状中称,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周围的人碰了一下,不慎打到被害人的眼睛,才导致被害人受伤,属于误伤行为。这纯属狡辩,根据被告人的笔录、相关证人笔录、主治医师笔录及司法鉴定报告意见,都证明了被害人左眼球破裂伤是由被告人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

  2.被告人在答辩状中称,如果被告人力度很重,至少会造成被害人眼眶红肿或其他受伤的痕迹。被告人认为被害人因有眼疾,饮酒后在轻微外力碰触下就可能造成眼球破裂的后果。被害人的主治医师及司法鉴定报告意见中都已表明眼球的损伤和眼疾无关。根据被告人的答辩也更能证明,被告人作为一个习武之人,在出拳时快速对准被害人眼球,残忍地一拳就导致被害人眼球爆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想冲过去打他”、“拳头朝着张某头部”等一系列行为均有主观故意,被告人在隔着两名男子的情况下挥拳打伤被害人眼睛的行为,与被告人的辩护人所称的“不幸打到对方眼睛,所以纯属误伤”明显矛盾,辩护人的说法明显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到被害人的身体,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该行为属于故意而非过失。

  就整个案件来说,是一个再小不过的口角和的确无冤无仇的情况下,被告人还能下此重手,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左眼失明的恶果。其在出事后,非但没有主动的去承担后果,而是在被害人等人的要求下才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后得知被害人左眼已无复明机会,便态度恶劣拒不支付医疗费和住宿费。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不构成自首。

  《到案经过》材料中第一段所述“李某能够主动配合民警工作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期间未发生逃跑,自残、行凶等行为”及三亚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起诉意见书中所述“李某到派出所自首。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对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与事实不符。20XX年9月21日在三亚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三亚港边防派出所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第五页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称“他的老婆就报警了,你们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医院后我还在医院门口等着张某手术,于是你们的民警就将我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第七页中称“后来你们派出所民警到了,我就主动配合民警并且主动向派出所民警交代问题”。从这些笔录来看,张某老婆报警在先,派出所传唤在次(当时在病房前,公安干警找不到李某,李某爸爸也说不知道李某在哪的前提下,是公安干警责令李某爸爸打电话给李某,公安干警通过电话责令李某到案接受调查,否则将通缉他),李某才到案的,李某到案在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就本案而言,李某并不存在自动投案,而是被电话传唤后到案,其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已经过司法机关发觉并传唤,不属于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情形。因此,李某假设已经如实供述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量刑意见,被告人量刑起点应为9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中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定,以及海南高院的量刑实施细则,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量刑起点应为9年。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作为一个专门练习过散打、习武之人,其故意用拳头猛击被害人张某的要害部位眼睛,造成被害人左眼失明,造成被害人七级伤残的后果,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给被害人带来无法预估的损害,其伤害的手段是特别残忍的。张某被伤害致七级伤残,仅次于六级严重残疾等级,故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应为9年。

  关于减刑的情节:

  1、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由于被告人在事后对被害人部分进行救治,可以减少5%,根据以上意见规定,如果达成谅解,可减少40%。本案目前没有谅解,宣告刑应为8年半。

  四、保障诉讼代理人知道案件进展情况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的规定,我们请求在案件移送起诉时,书面通知本代理人。

  综上所述,李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张某本人及家庭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伤害,该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望贵院查清案件事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为保障所代理的被害人的利益,林律师指导被害人对伤势提出重新鉴定,鉴定结果由轻伤二级变更为重伤二级,对最后的赔付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重新鉴定申请书如下: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

  申请事项:

  请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妻子D于 20XX年9月20日向三亚市公安局报案,称申请人张某被故意伤害。20XX年9月24日,三亚港边防派出所委托三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法医根据初次检验,结合临床医学的有关检验报告诊断申请人张某为轻伤二级。20XX年9月25日三亚市公安局三亚港边防派出所对于李某故意伤害案已正式立案侦查。申请人认为该鉴定认定的事实只是根据当时的眼睛受伤、未失明的伤情,与现在的一只眼睛已经失明的事实存在巨大差异,不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严重不符,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林律师指导被害人提出的提请调取录像申请书如下:

  尊敬的三亚边防派出所:

  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受害人张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林圣全作为受害人张某的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特向你们申请调取保全某花园小区9月20日晚上凌晨三点案发前后的录像。

  事实和理由:

  1、据了解,犯罪嫌疑人李某对犯罪伤害的经过陈述为:只是想楼抱住被害人张某时,不小心伤害到眼睛。而根据受害人张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李某是故意、恶意冲向被害人、并挥拳直打眼睛,对此还有在场的其他证人的证词证实。为了查清李某的犯罪情节,办成铁案,特请求公安机关调取犯罪现场的监控录像,以增强证明犯罪情节的客观性;

  2、案发后,张某妻子D曾去犯罪现场进行调查,发现现场有监控录像,并向当时的办案警官张x申请调取该监控录像;

  20XX年9月25日立案后,张某妻子D曾几次(9.20、10.9、10.13、10.15)要求办案警官韩xx对现场录像进行调取和保全;

  3、据小区E经理及保安F陈述,9月30日,曾有两男两女到保卫室查看过监控录像,观看时小区E经理及保安F也一起观看,当时的情景录像录得非常清楚,犯罪嫌疑人李某是直冲向被害人,挥拳击打,并非只是搂抱。

  因上述监控录像证据的调取及核实对查明案情,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为更好更快查明案情,避免被人为篡改和删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受害人依法申请调取并保全该时段和地点的监控录像。

  附:现场监控摄像的照片。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张某的故意,被害人的损伤是在双方推搡的过程中造成的,对被告人李某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被害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依据;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

  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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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书证

  (1)三亚市公安局三亚港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XX年X月X日等具体身份情况。

  (2)三亚市公安局三亚港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XX年9月20日11时58分,三亚港边防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三亚市南边海路有人昨晚被打,现在人在xx医院治疗。接警后,三亚港边防派出所民警赶到xx医院,在xx医院调查张某被打一事时,李某主动要求到派出所配合民警调查此事。

  (3)三亚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XX年9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

  (4)被害人提供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证实被害人张某因“左眼被拳击伤5小时”于20XX年9月20日到xxx总医院xx分院眼科住院治疗等事实。

  (5)被告人李某的亲属提供的医疗费预交金凭据及住宿发票等,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为被害人张某垫付医疗费31000元及住宿费8030元,被害人张某对此当庭予以认可。

  (6)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撤诉申请书;

  证实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由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510000元,具体由李某亲属将赔偿款转账至张某妻子账户内。张某对李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7)被害人提交的由贵州xx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证实贵州xx司法鉴定中心系经贵州省司法厅许可的鉴定机构,其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伤残程度、活体年龄鉴定)等,有效期自20XX年1月5日至20XX年1月5日。

  2.证人证言

  (1)G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XX年9月19日21时30分许,其和张某、H、J、K及一个穿黄色衣服的女子等人在某酒吧喝酒,其喝醉后就睡着了。9月20日2、3点,其在车上睡觉,K叫其下车,说那两个女的一直在吵来吵去,她受不了要先走。其下车后发现当时在一个烧烤摊处,J在和那名黄衣女子互相争吵拉扯,其就过去和H要拉开她们。这时候,其发现张某和李某也在互相争吵推诿,其和H就一起互相拦开他们。把双方分开后,李某和那个黄衣女子上了一辆白色宝马车,其当时就站在车旁,听到李某和黄衣女子在打电话,好像是在叫人,其听到他们说快叫人过来。其就对李某说,两个女孩子打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叫他赶紧走吧。说完之后,李某就开车载着黄衣女子离开。之后,其和张某、H、J就到烧烤摊对面的一个小卖部并等出租车。过了约十分钟,有一辆黑色的奔驰车开到其旁边,开车的是一个中年男子,该中年男子下车直接走到后备箱位置准备打开。其一看不太对劲,认为

  他是过来报复的,就赶紧叫张某、J跑。说完之后,张某、J就往旁边的小区跑。其就走过去按着后备箱和那个中年男子说话。其对那名男子说:“都是两个女生吵架拉扯,很小的事情,没有必要。”他回答说,“听说是你们一个男生打了我们的一个女性朋友”。其回答说:“没有,都是两个女生在拉扯,没有男的打地,都是很小的事情。”在其与该中年男子说话的时候,又开过来一辆灰色的轿车,接着李某的车又开了过来停在烧烤摊旁,然后李某和黄衣女子下车和中年男子打招呼。过了约两分钟,张某从旁边小区冲出来又开始和李某争吵,其和H继续劝双方离开。其和H害怕他们打起来,便去拉李某。其二人将李某拉离张某二米多远的样子,突然李某挣脱其和H向张某冲了过去,用右拳一拳打在张某左眼上,然后张某抱着左眼蹲在马路边上,李某打完之后就上了白色宝马车。其走过去看了张某,发现张某的眼睛在流血,其意识到情况很严重,就叫李某下车去看张某,李某看了之后就说“啥都不说了,先送医院”。然后其与李某等人就把张某送到医院。9月20日14时许,张某的病情稳定之后,其等人就报警。并证实李某还未出拳时,说了一句:“我操,我他妈叫你不要动我的车。”李某讲完话的同时,就挣脱了其与H冲过去,用右拳一拳打在张某左眼上,李某的拳头是正面打击在张某的左眼上的。张某当时面对着李某,站在李某的车前,什么都没有做。期间,并没有人推李某,大家都是在拉他。事情发生时,因为其在车上休息了一段时间,而且吐了几次,所以事情发生时其很清醒。还证实其和张某、H、J、K是朋友,K和黄衣女子是朋友,李某和黄衣女子是朋友,其他人没有动手打张某,李某当时身穿黑色带图案的短袖T恤。经辨认,其辨认出李某就是其笔录中提到身穿黑色图案的短袖T裇的男子。

  (2)H的证言,证实20XX年9月20日1时许,其和L、J、张某、L的一个朋友,还有L朋友的两个朋友从酒吧喝完酒,L的朋友带着其和L、J、张某到南边海路某店吃烧烤。不久,一起在酒吧喝酒的L朋友的那两个朋友(其中一个是身穿黄色裙子的女孩,一个是上身穿黑色T裇短袖的男孩)也过来了,他们二人过来后就跟其等人坐在一起吃烧烤。在吃烧烤的时候,那个黄衣女子就对张某说:“你不该在酒吧门口骂我的朋友。”大约3时许,其看到张某和黑衣男子不知因什么原因发生争吵,其就赶紧过去劝他们两个。没过多久,黄衣女子跟黑衣男子的两个男性朋友开着一辆轿车也过来了(具体什么车记不得了),他们两个一下车就间什么情况,其怕他们过来会打架,就劝他们,最后把他们劝走了。然后其和L、J、张某就站在某烧烤店对面的马路等出租车。在等出租车的过程中,这时黄衣女子跟黑衣男子的两个朋友就开着车过来,那两个男性朋友一下车就过来找其等人理论,过了一会,黄衣女子跟黑衣男子也开车返回来。他们两个到了以后,其就劝他们回去,其在马路中间来回劝他们的过程中,就听到有人跟其说张某眼睛被打受伤了,这时其就看到张某坐在等出租车对面马路边的地上,看到张某的左边眼睛被打受伤流血了,然后其等人就把张某送到医院治疗。当时场面很混乱,其没有看到张某的眼睛是被谁打伤的,后来听L说张某的眼睛是被那位黑衣男子用拳头打伤的,后来其知道那个黑衣男子的名字叫李某。

  (3)J的证言,证实20XX年9月20日2时左右,其与张某、L、H、K和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女孩从酒吧出来后到三亚市南边海路某海鲜烧烤店吃夜宵,L因为喝多了,就没有下车而是坐在车上休息。没多久,李某和黄衣女子也过来吃夜宵(之前在一个酒吧桌上喝酒),在吃夜宵的过程中,张某和李某发生了争执,其和那个黄衣女子也争吵起来。后来,李某和黄衣女子就起身离开,其与张某、H、K和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女孩也起身离开,在走向公路的过程中,那个黄衣女子踢了其左大腿一下,接着其和黄衣女子就发生拉扯,H就把L叫下来劝和,后来B和黄衣女子开车走了,K和那个穿白色衣服的女孩也开车走了。其与张某、H、L在烧烤店对面的路边等车。过了一会儿,突然开过来两辆小轿车(车牌号码记不得了),其中从一辆小轿车上下来一个短头发的男子,L就走了过来和那个短头发的男子讲话,张某拉着其往小卖部旁边的小巷子里去。跑了一段后,张某说要回去看看H和L,其就往前跑进了一条小路,过了十分钟左右,其打电话给H问他们在哪里,H说:“你自己打车回酒店。”接着其觉得不对劲,就打电话给L,L对其说:“张某被人打了,H送张某去医院了,我在小卖部等你。”后来,李某开车送其去xx医院,在去的路上其问李某:“是谁动手打人(张某)的。”李某对其说:“是我打的。”到派出所后,其才知道那个黄衣女子叫M。张某的左眼球破裂了,具体什么程度其不清楚。

  (4)M的证言,证实20XX年9月19日22时30吧喝酒。后离开酒吧到酒吧门口的时候,K的一名身穿黑色T恤、蓝色牛仔裤的男性朋友对着李某骂脏话,之后其和李某开车离开。9月20日1时30分许,李某开车带其到南边海路AFS 海鲜烧烤店吃夜宵,其看到在酒吧一起喝酒的K及她的几个朋友也在,大家就坐在一起吃烧烤。在吃夜宵的过程其看到之前在酒吧骂李某的身穿黑色T恤的男子也在现场,于是就理论此事。在谈论中其和李某就和一名穿黑色衣服的女子和黑色T恤的男子争吵了起来,当时在场的一名黑色短袖的男子和一名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就在劝架,之后其和李某准备离开,其先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上,然后黑色衣服的女子就坐在了驾驶位置上,不让我们离开,其又下车和该女子争吵,在争吵中其与该黑衣女子互相拉扯对方的衣服和胳膊,李某就和黑色T恤的男子互相拉扯。其当时就打电话给另外两个朋友N、O,说其在南边海某吃夜宵时和别人发生冲突,让他们过来接其。因为在场的一名黑色短袖的男子和一名穿白色短袖的男子一直挡在中间劝架,所以当时就是互相争吵和拉扯。过了一会,李某带着其开车离开了,因为其的一只鞋子掉在了吃夜宵的地方,于是李某就开车带其回去找鞋子。其回到某海鲜烧烤后把鞋子找到回到了车上,这时N就打电话给其,说他已经到了,问其在哪里。这时其看见南边海路240号附近,N和当时在劝架的黑色短袖的男子以及一名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站在一起说话,其和李某就走过去。这时和其与李某冲突的黑衣女子和黑色T恤男子就跑进了旁边的巷子,其就和劝架的那两个人讲:“让黑色T恤男子出来道歉”,之后其就回到李某的车上。过了一会,其就听到有人说黑色T恤男子的眼晴受伤了,流了许多血,于是大家就一起将受伤的黑色T恤男子送到了医院。其当时坐在汽车上,没有看清楚黑色T恤男子是怎么受伤的。

  (5)K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某、M等人一起吃夜宵的过程中,李某与张某发生争吵,M与J发生争吵,后李某带M离开。后其听说李某用拳头把张某的左眼睛打伤。

  (6)N的证言,证实20XX年9月20日3时许,其在家里接到M的电话说她被人欺负,对方有五个人,在南边海路喝鱼汤的地方。其怕出事,开车过去接她,到了南边海路某海鲜店对面,其没有看到M,就给她打电话问她在哪里,打电话的时侯旁边一个穿黑色短袖的男子过来对其说:“你不要打电话了,没什么事的。”说话的时候,伤者和一个女孩就跑了,旁边一个穿白色短袖的男子过来求其说他们错了,这事算了吧。过了一会,O开车停在了不远的地方,李某也开着宝马车带着M回到了某海鲜店旁。接着,M和李某下车了,O也站在旁边,大家打过招呼之后,M、李某和对方那两个男子说话。过了一会,其看到伤者不知道从哪里出来在李某车的旁边争吵。争吵的时候,其发现伤者一身酒气。之后,其就劝M上车,接着其就与站在旁边的穿黑色短袖的男子说话,他一直和其说没有什么事情,都是两个女孩子吵架而已,大家也在劝李某和伤者不要吵了。正在说话的时候,其就发现伤者坐在路边,然后其就一直劝李某不要吵了,把他劝上了车。过了一会,对方有人说伤者的眼晴流血了。李某和O就过去看了一下,发现很严重,之后李某就送对方去医院。其是M的朋友,M出事了就打电话告诉其,其是怕M出事,就想过去看一下接她回去。O也是M叫过来的,其与O到现场后,刚开始双方就在吵架,其他人就在旁边劝离,其没有看到有人动手。在医院的时候,其才知道李某和对方拉扯过程中,对方的眼睛受伤。其没有看到伤者左眼受伤的整个过程,其不知道伤者的左眼是怎么受伤的,不知道是否是被殴打致伤的。

  (7)O的证言,证实20XX年9月20日3时许,当时其在家睡觉。这时接到朋友M的电话,很着急的说:“快过来南边海吃烧烤这里,有人闹事了。”挂电话后其就开车出去。其到南边海吃烧烤的地方后看到有五六个人在那里,其就将车停在N旁边。随后其就打电话给M说:“我到了,没看到你啊。”过了一会,其就看到M和李某从市区方向回来。停车后就看到伤者和李某在吵架,其和其他人都在劝架,不知道他们吵了多久,其就看到那个伤者蹲在地上,左眼部流血了。其就跟他们说不要再吵了,都流血了,然后李某就开车送伤者到xx医院治疗,其也开车送其他人一起到xx医院。其不知道该男子的眼睛是如何受伤的。

  (8)P的证言,证实20XX年9月20日,张某因左眼被拳头击伤入住解放军医院海南分院眼科治疗,经第一次诊断,张某左眼球破裂伤,左眼角膜瓣缺失;经再次诊断,目前张某左眼的诊断结果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角膜瓣缺失,左眼晶体缺失,左眼虹膜缺失,左眼脉络膜脱离,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无光感,眼压T-1,为硅油依赖眼,即如果取出硅油则将致眼球萎缩,以后可行硅油置换术或眼球摘除和义眼合植入术。眼压T-1,为硅油依赖眼的意思是如果取出硅油则眼球将萎缩,无法维持眼球外观。张某现在的左眼不能看到东西,张某的左眼球仅依靠眼内注入的硅油才能保持眼球基本外形,目前医疗条件下张某的左眼不能恢复光感或视力,现在已经失明了。张某的右眼有发生交感性眼炎的可能,按一般统计发生概率为十万分之一左右。

  (9)黄某(xx医院医生)的证言,证实张某是其的病人,于20XX年9月20日入住xx医院眼科治疗。张某的眼眶根据检查结果为眶壁骨质未见明确异常。如果眼眶没有受伤,那么在被拳头正面击打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眼眶不受伤而眼球直接爆裂的情况。依被害人眼睛受伤的情况,不能判断眼球的受力方向在正面还是侧面。从侧面受力也有可能导致眼球直接爆裂。眼球在喝酒的情况下不会比在未喝酒的情况下更容易受伤或伤情更重。根据张某住院时报称在10余年前双眼眼压升高,曾用降眼压治疗1个月好转;2004年曾行双眼角膜准分子激光手术。

  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XX年9月19日23时,其和H、L、J、K,还有M和她的一名男性朋友(身穿黑色上衣)等人在M2酒吧喝酒,当喝完酒后,K提出去南边海吃烧烤。其和H、L、陈偲、K就到南边海的一家某烧烤店吃烧烤,吃到一半时M和她的那个男性朋友过来,K叫他们过来一起坐。几个男的互相调侃,可能是在调侃的过程中激怒了那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其和黑衣男子发生了争吵,H见状就赶紧去把那名男子拉开,那名男子被H拉开后,不知道什么原因M和J又发生了争吵,她们两个互相推扯起来。其看见这个情况就想上去拦开,那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就伸手抓住J,大家就互相推扯,推扯的地方就在那名黑衣男子的车旁边,黑衣男子说他的车被敲了几个凹痕,大家又争吵了几句,当时H、L都在相互劝着,后来那名男子载着M离开了。其等人在路边等车,K接到一个电话后说M打电话叫她几个男性朋友过来这里了,其听后猜测可能是会过来报复打架的,于是其就拉着J往路边的一条小巷子里面跑,其还叫H、L分开跑。其和J等了一会看见外面没什么动静,其就走出来,看见两名男子和那个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三人站在路边。当时其害怕对方的人带武器,于是就顺手从路边拿了一个铁簸箕防身,其路过公路的时候那个黑衣男子还对着其大喊其拿着这个是什么意思。但是其仍然不理他,等到其走到身边的时候,其发现他们并没有拿什么武器,其怕拿着那个铁簸箕会引起误会就赶紧丢在人行道的绿化带里面。可是那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还是发现其拿那个铁簸箕,于是那名男子就跑去把那个铁簸箕拿了出来并指着问其拿这个东西过来是什么意思。其就和他说是误会。这时候M和J还在吵,其看见那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也在跟着吵,于是其就和他说:“你二个大男人的,别去和女人计较,要解决就用男人的方式来解决。”说这句话后其就低头找鞋,当其准备拾头的时候就看见那名男子直接用拳头朝其左眼打了一拳。当时其被打以后就什么都看不见了,其头一低就发现流了好多血,后来那名男子也发现其流血了就赶紧用车载其去医院。K是其朋友,K认识M,那名黑衣男子是M带过来的,所以才一起喝酒。大家先前在酒吧喝酒没有发生过节。整个过程中只有那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动手打了其一拳,M打电话叫来的那两名男子没有动手打人。当时现场有J、L、H、M,还有M叫来的两个男性朋友。经辨认,其辨认出李某就是将其打伤的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

  4.鉴定意见

  (1)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伤)字[20XX]2X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张某左眼视力无光感,左眼球轻度萎缩,左眼球内容物混浊,左眼白内障形成,伤者张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2)贵州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贵中一司鉴[20XX]临鉴字第XX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GB/T16180-2014)第5.7.2(27)条“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之规定,被鉴定人张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载明案发现场的概况以及被告人李某对现场的指认,经被告人李某当庭质证均无异议。

  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XX年9月19日23时许,其和M、张某,张某的五个朋友(三女两男)一起在M2酒吧喝酒,其和张某不认识,其和M是朋友,是M带其过去喝酒的。期间K告诉其那些朋友中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女子喜欢其,之后K提议一起去南边海路吃烧烤。大家走出门口的时候,张某告诉其说穿黑色上衣的女子是他妹妹叫其远离她。后来其和M走到酒吧门口拿车准备上车的时候,张某就过来对着其骂,接着其就上车启动汽车,M在外面和张某说了几句话后,张某也走了,就其和M两个人去南边海路的某吃烧烤。当其准备找座位时,又遇见K、张某他们几个人,K叫其与M坐在一起吃烧烤。期间其和张某发生了争吵,M看见这情况很不高兴站起来就走。张某的一个朋友叫H的男子就起来把其拉到一边,怕其和张某起冲突,就在其和D在旁边说话的时候,其看见M和那名黑色上衣的女子争吵,她们站在那里相互推扯。后来M坐上其的车副驾驶的位置上,张某不知道从哪里冒出来坐在主驾驶座位上赖着不肯起来。其把张某拉下来将把M拉上车将车开走了。在车上的时候,M打电话给她一个朋友,说K的朋友欺负她不让她走,她的那个朋友说过来接他。后来其发现M的鞋不见了,便调头回某烧烤店找鞋。这时M的两个男性朋友也赶到现场。他们到了现场准备向那名身穿黑色上衣的女子问清楚情况,但是没有发现那名女子。就在这个时候,其看见张某从马路对面手里拿着一个铁簸箕过来。其看他气势汹汹的,就对他喊:“你拿这个东西想干什么?”张某走过来把簸箕放在人行道的一个绿化带里面又上来和其争吵。接着其跑到绿化带拿出那个铁簸箕指着张某说:“你拿这个东西究竞想干什么?”张某听完就说:“想用男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其当时听完后就忍无可忍,冲上去吵了几句,当时还有人在劝,其就上去想用右手臂夹住他的脖子继续质问他。在其用右手臂想夹住张某脖子的过程中,其右拳就从张某的眼前挥过,拳头挥过的时候,其右拳就刚好打到了张某的脸部那里,张某被其打到以后,其就被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张某的那个朋友拉开了,其就走回车内了。当其以为没事准备走的时候,那名穿黑色衣上衣的男子就跑过来和其说张某的眼睛被打流血了,其这才知道刚才把张某的左眼打伤了。其听完后就跑到张某身边,看见张某左眼确实流血了,于是其就用车载着张某去三亚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接着又转到xx医院治疗,到了医院后其就帮忙支付医药费。9月20日中午,张某还在动手术的时候,张某老婆就报警了。经辨认,其辨认出张某就是被其打伤的男子。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证实本案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裁判要旨

  追源案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并致七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L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李某当庭的供述在案佐证,均证实被告人李某在与张某发生争吵的过程中用右拳直接击打张某左眼,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害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对被告人李某量刑依据的辩护意见,因公诉机关当庭将该份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出示,且经本院核实,贵州xx司法鉴定中心系经贵州省司法厅许可的鉴定机构,其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伤残程度、活体年龄鉴定)等,有效期自20XX年1月5日至20XX年1月5日,被害人张某所委托的伤残鉴定未超出该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且并无证据证明该鉴定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故对该份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辩护人关于此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构成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且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案发后积极垫付医疗费及住宿费,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人民币510000元,被害人对其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李某可宣告缓刑。

  本案结果

  追源案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依据

  追源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典型意义

  追源案例

  01本案中,追源所林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为维护被害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如重新申请鉴定,调取录像等,将轻伤二级重新鉴定为重伤二级,为被害人尽力争取到最大的合法利权益,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委托事项。

  02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因琐事吵架,双方的女友都“不压事”,升级事态,最终导致被害人左眼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七级伤残,被告人赔偿被害人51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件本不是事儿的”小事“,由于双方都未理性处理,由吵了几句嘴,到双方女友互打,到一方被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并付出51万的谅解金,而另一方承受左眼重伤二级的惨痛后果。

  两败俱伤。无一胜方。让人扼腕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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