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获缓刑
作者:何文真 更新时间 : 2024-12-30 浏览量:106
案情简介:W某从事进出口贸易服务,于2023年8月份在网上认识一名外国人,该外国人以进行外贸商务合同洽谈为由,诱导W某提供银行账户为其收取和转移钱款,并许诺给“手续费”。双方并未签订和履行外贸合同。后W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协助转移9万余元,共计获利4000元。因实际收、转资金为诈骗案被害人资金,被害人报警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W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办案经过: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W某委托何文真律师进行辩护。律师梳理卷宗材料、分析案情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因本案存在足以推定W某主观“明知“的证据材料,涉诈资金达9万元余元,且辩护人了解到存在着多起关联案件法院已判决,辩护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在提出对W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同时,也在量刑层面提出罪轻、缓刑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提出,即便构成犯罪,W某在整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过程中都是按照上线的指示进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其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具有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W某为从犯,判处W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