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依托咪酯)
作者:冼洪永 更新时间 : 2025-01-24 浏览量:590
(2024) 粤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xx, 男。2021年1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 元。2024年1月 21 日因本案被羁押, 次日被刑事拘留, 2024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xx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冼洪永, 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未刑诉[2024]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xx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实行独任审判,因被告人雷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xx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xx及其指定辩护人冼律师、成年家属雷x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1月20日1时许, 被告人雷xx与雷x2(另案处理)驾车从广东省中山市来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广场附近,随后雷x2在车内等候,由被告人雷xx前往xx广场一座1101房, 以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相同) 的价格向刘某(未成年)出售1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 交易完成后, 被告人雷xx将毒资500元交给雷x2。
次日17时许, 被告人雷xx及雷x2再次在上述地址以人民币1000 元的价格向刘某出售2个电子烟弹, 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扣押上述电子烟弹2个及毒资人民币1000元。随后,民警从雷x2驾驶的车内查获电子烟弹2个。经称量,上述查获的4个电子烟弹共净重4.26克。经鉴定, 上述查获的4个电子烟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上述事实, 被告人雷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雷x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微信账户信息及聊天截图,称量、取样笔录, 导航截图,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雷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xx无视国家法律, 贩卖毒品依托咪酯4.26 克,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雷xx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 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雷xx主动交代其所驾车辆上藏有2个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该供述的罪行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 且危害程度相当, 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对其可从轻处罚。扣押被告人雷xx的绿色苹果手机系用于联系贩毒, 属作案工具, 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雷xx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六款、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xx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4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
二、扣押被告人雷xx的苹果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 由扣押机关进行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xx
二○二四年x月x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