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损害赔偿全支持
作者:许子文 更新时间 : 2024-12-26 浏览量:86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XX
民 事 判决 书
(2020)皖0291民初2387号
原告:刘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安徽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高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高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刘XX与被告山东XX公司、高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XX公司、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XX公司偿还原告刘XX车辆损毁赔偿款32000元、违约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担保费500元,合计为41500元;被告高XX对该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0日,原告刘XX从泰华车港潍坊XX购买一辆价值47000元的吉利博越小型轿车,委托被告山东XX公司承运。在被告山东XX公司运输过程中,该车因事故遭损毁,损失金额为47000元。随后,原告刘XX多次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高XX进行协商,要求赔偿车辆损失。2020年6月11日被告高XX承认公司运输损害赔偿责任,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支付15000元赔偿费用后,出具了32000元的欠条一张,载明拖欠原告刘XX损毁车辆赔偿款32000元,承诺2020年6月21日前结清,如逾期未还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被告高XX还在欠条中承诺如欠款到期未还,其本人愿意同公司一起承担还款责任,并在欠条上签字按印。原告刘XX认为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以及违约金等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山东XX公司、高XX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经审查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0日,原告刘XX在泰华车港潍坊XX购买吉利博越小型轿车一辆,全款47000元。该车行委托被告山东XX公司运输涉案车辆到达车主目的地安徽芜湖,但在运输过程中涉案车辆因事故导致损毁。原告刘XX随后与被告山东XX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X协商车损赔偿,被告高XX在向原告刘XX支付15000元赔偿款后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被告山东XX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导致原告刘XX车辆毁损,现拖欠原告刘XX损毁车辆赔偿款32000元,承诺2020年6月21日前结清,如逾期未还支付违约金5000元,因此欠条引起的诉讼,包括后期一切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欠款公司承担。被告高XX在欠条中承诺如欠款到期未还,其本人愿意同公司一起承担还款责任。此后被告山东XX公司以及高XX均未能偿还该笔款项,故原告刘XX诉至本院。为实现债权,原告王XX支付了4000元律师费以及因保全而产生的担保费用500元。
本院认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案中,被告山东XX公司接受承运委托后未能将原告刘XX购买的车辆妥善安全的运输至目的地,涉案车辆发生损毁,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山东XX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X在实际支付了15000元车损赔偿款后,又以欠条形式对于拖欠车损费用32000元予以确认,欠条同时还对还款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因诉讼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现被告山东XX公司、高XX未能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本案诉讼过程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证明存在不应支付相关费用的抗辩事由,故对于原告刘XX要求被告山东XX公司支付车损赔偿款32000元、违约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担保费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XX在欠条中承诺如被告山东XX公司到期未能归还欠款,其愿意与公司一起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刘XX要求被告高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XX公司、被告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车损赔偿款32000元、违约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担保费500元,以上合计41500元。
案件受理费413元、保全费440元,由被告山东XX公司、被告高XX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文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依雯
书记员 周 璇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