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对方撤诉
作者:许子文 更新时间 : 2024-12-26 浏览量:85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1647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XX。
法定代表人:汪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被告:芜湖县XX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经营者: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安徽XX律师。
被告:芜湖县XXXX百货经营部,住所地XX。
经营者: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安徽XX律师。
被告:镜湖XXXX玩具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XX。
经营者: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县XX超市、芜湖县XXXX百货经营部、镜湖XXXX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汤XX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