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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两车未相撞的交通事故,法院认定了工伤

作者:郑永忠  更新时间 : 2024-11-24  浏览量:173

       梁某某系一家军工企业的员工。有一天,天下着小雨,梁某某骑摩托车下班回家。走到生活区内部一个十字路口时,梁某某发现右手边有一辆手扶拖拉机急速开过来,梁某某紧急刹车。人摔在地上,他爬起来,继续坐着摩托车回家。那辆手扶拖拉机的司机看见梁某某走了,他也开车走了。到了晚上,梁某某发现疼痛加剧,上医院检查发现,手掌发生了骨折。

       梁某某通过查阅附近幼儿园的录像资料,发现了拖拉机的司机为戴某某,车速每小时17公里,已经严重超速。于是找到戴某某,要求其配合出具一个事故发生经过的证明,但戴某某拒绝。梁某某到交警大队报案。交警认为两车没有相撞,视频资料缺失,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书。

       梁某某将交通事故证明书交给某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该局拒收材料,理由是必须补充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书。而这是不可能完成的补充材料。于是梁某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反复做工作,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提供了梁某某超速的证据。该局对梁某某下班轨迹模拟了一次,测试出梁某某以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在行驶,速度比拖拉机还快,应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某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梁某某败诉。

      梁某某不服,继续聘请郑永忠律师担任代理人,向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某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于车速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梁某某行驶的道路有社会道路,限速每小时40公里;有内部道路,限速每小时10公里。某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整个道路全部按照每小时10公里来计算,错误计算出梁某某超速。如果分段计算车速,假定梁某某在社会道路上按照允许的40公里行驶,则梁某某在内部道路的行驶速度只有五公里每小时。根本没有超速。而拖拉机司机在内部道路的行驶 速度 是每小时17公里。因此,梁某某没有超速。梁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现右边车辆超速行驶,为避免发生车毁人亡的惨剧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没有任何过错,不需要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二伤法院到现场重新测试了一次,与郑永忠律师提交的证据相吻合,故采纳了郑永忠律师的意见,责令某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某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二审改判结果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某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再审请求。

     昨天得到消息,梁某某已经被某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以上内容由郑永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永忠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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