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诉讼】公司大股东的利益如何来保护?
【案情】当事人M通过朋友介绍认识A之后,A以其具有消防高科技新材料专利技术为由,欺骗M予以投资合作办N公司。M还介绍表妹C给A认识(后来AC为闪电再婚夫妻关系),A通过C以借钱和投资方式向M要钱,本来是A与M合作开办公司,因A是失信人员,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和高管,转而要求M与其儿子B合作开办N公司,2020年8月19日开始M向B打款204152元、2020年11月9日打款50000元等,M总共向B打款4478790元。B于2021年1月4日正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M作为股东,担任监事,行使监事职责。根据N《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股东、监事可以行使七大方面权利!可以行使查询、复制公司财务。并且N公司应当每个月底前向M大股东报送《财务报表》。M投资N公司的12742900元资金,是靠自己用四个房产抵押给银行后的贷款,就在公司成立次月M就开始要求B报送公司各类报表和费用清单。但是,B不但不主动向M报送N公司各类报表和费用清单,双方协商后,B同意于2023年9月16日起M安排新的财务人员进入N公司上班,财务上班后B又不安排工作,并于2023年10月30日下午B强行赶走该财务工作人员。M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B和N公司,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N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公司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M查阅;上述材料由M在N公司的住所、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B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M答辩“原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B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是,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本院了以纠止。依照《中华人氏共和国氏事诉讼法》第一日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N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公司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M查阅;上述材料由M在N公司的住所、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律师分析】在现实公司经营活动中,有许多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融洽,团结一致,共同促进公司开展业务、经营管理,提升公司档次,取得多方共赢发展。但是,存在大股东吃小股东(大鱼吃小鱼)、也存在小股东反吃大股东的现象!还存在有的股东违法违规,甚至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侵占公司财产或者挪用公司资金。在新修正后的《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或者知情人员(最好收集证据后),可以向相关国家部门报案,追究其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