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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具有历史因素的建筑被认定违建,限期拆除决定被确认违法

作者:汤圣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4-11-19 16:39 浏览量:226

基本案情:

原告张三不服被告滁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行政执法局)对其位于滁州市某区东后街63号房屋的强制拆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区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张三认为该决定存在职权依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滥用职权、处罚不当等问题。


原告诉求:

确认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琅行执)限拆决字﹝2017﹞1023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本案诉讼费用由区行政执法局承担。


被告答辩:

张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区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区行政执法局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包括调查取证、现场勘查、送达法律文书等,程序并无不当。张三起诉理由缺乏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并由张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张三所举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区行政执法局所举证据、依据均具有真实性,但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区行政执法局对张三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认定证据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鉴于区行政执法局已自行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原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支持张三主张确认该决定书违法。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滁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原告张三作出的(琅行执)限拆决字﹝2017﹞1023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滁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案件启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确保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质疑,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即使自行撤销了原行政行为,法院仍可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在本案中,区行政执法局认定张三的房屋为违法建筑的事实依据是张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了砖混结构、一层、面积97.29㎡的房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然而,根据张三提供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及购房款收据,能够证明滁州市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房改政策,将东后街67号(建筑面积33.63㎡)住房产权转让给了张三,这表明区行政执法局对张三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认定证据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


如果房屋被误认定为违法建筑,业主该如何提出异议?

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提出异议:

1.申请行政复议:业主可以在收到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执法机关不能强制执行拆除。

2.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或者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业主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除非法院作出决定,否则不得强制执行拆迁。

3.陈述和申辩:在收到催告书后,业主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陈述和申辩不成立,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收集证据:业主应收集相关证据,如房屋的权属证明、规划许可、历史建设证明等,以证明房屋的合法性。

5.咨询专业人士:业主可以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获取法律帮助和维权方案。

6.提出异议:如果业主认为行政机关的认定存在错误,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

7.申请信息公开:如果业主认为行政机关的认定过程中存在信息不透明,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案件的详细信息。

8.注意时效:业主需要注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效性,不要错过法定的申请和诉讼时限。

通过上述步骤,业主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误认定的违法建筑进行申诉和维权。

(文中姓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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