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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妻子报警内容,还要申请公开妻子拨打110报警记录,不符合立法目的,不予支持

作者:陈永革  更新时间 : 2024-11-18  浏览量: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68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蔡X敏,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

  赵x志,部长。

  再审申请人蔡X敏因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1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X敏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追究一、二审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罪。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公安部所作公复驳字〔2018〕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蔡X敏申请公开其妻子两次拨打110的报警记录,其作为报警人的丈夫,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了报警的事由、经过及有关内容,应当知晓其妻子报警内容,蔡X敏多次向公安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以获取所描述政府信息为目的,实质上是对110接处警的执法行为不服,对此其可以通过法定途径救济权利。蔡X敏提交的诉讼材料亦说明其已经知悉有关信息,故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继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具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因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蔡X敏并未提供一、二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相应证据。

  综上,蔡X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X敏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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