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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利环境污染案
来源:王灿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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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张某利,男,1979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790209xxxx,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某某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2年6月29日被微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29日解除取保候审。2023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情况:北京某某(南京)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利、方某阳、钟某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微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7月份,江苏省宜兴市灵某化工有限公司老厂内存放的769吨固体生硫膏因搬迁需要处置,该公司销售部副产品部长钟某强经过市场调查后,有4家企业分别报价固体生硫膏处置费7000元至700元每吨不等,钟某强在明知该物品是固废存在污染环境风险的情况下,与江苏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阳、员工张某利联系,江苏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江苏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阳、员工张某利去江苏省宜兴市灵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查看货源、洽谈处置事宜,签订以10元每吨虚假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灵某化工有限公司补贴每吨 700元的费用将固体生硫膏交给江苏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处置。钟某强将处置费以运费的名义转到宜兴市天某农资运输有限公司592268.6元,天某农资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苗某康扣除税费5.9万余元后,将处置费用533041元转到力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阳、员工张某利指定的张某坤个人账户中。

后张某利又联系枣庄薛城区赵某圆(未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协商,赵某圆联系车辆24车次用于运输固体生硫膏,分多次将固体生硫膏从江苏省宜兴市灵某化工有限公司老厂内运至山东,共计769.18吨。每吨支付220元的处置费,张某利分九次转账到赵某圆指定的个人账户共计269906.4元(力某公司非法获利 25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查明2021年3月,江苏灵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某化工)安排销售公司经理徐某处理老厂废硫磺,钟某强具体负责。当年7月钟某强上报公司确定由张某利购买。张某利以江苏省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某公司)的名义和灵某化工签订每吨10元的形式销售合同,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方某阳,按照行业惯例每吨补贴 770元。张某利又联系枣庄薛城区赵某圆(已判决),除运费外以每吨补贴 200元至220元的价格销售给赵某圆。赵某圆声称将该批硫磺用于生产原料提纯.

该批硫磺运至枣庄后,赵某圆没有用作生产原料提纯,交给王某壮、李某、邵某磊、张某予以倾倒和处置.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张某利对下游赵某圆等人的非法倾倒、处置行为不知情,故不能认定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微山县公安局认定张某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利作存疑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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