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7月5日,王某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其妻李某发生争执,李某母亲随即报警。民警张某、关某接警后赶到后,王某仍然情绪激动,从厨房取出菜刀欲砍李某,民警予以制止,不慎被砍两刀,第一刀闪躲中手指被划伤,第二刀砍在其左肩部执法记录仪上。之后,王某继续追砍李某,砍中李某头部、颈部,致李某左右手和头部多发切割伤、左肩峰开放骨折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李某手部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左颈背部、左肩峰处、左上臂及双手所受损伤累计属轻伤一级;头部及颈部所受损伤均属轻伤二级。李某双手功能部分缺失及左关节活动受限均与外伤有因果关系;根据伤情,李某为七级伤残。2023年2月,公诉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经某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1.案发时王某患精神分裂症,处于疾病大部分缓解期;2.案发时王某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一)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这种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1)医学标准。精神病人处于发病期,不是缓解期和间歇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2)心理学标准。即由于行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符合这两个标准,需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其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精神正常,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在此期间实施危害行为,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有所减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王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经司法鉴定,案发时王某处于疾病大部分缓解期,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且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依据了相关规范标准,对王某之前的治疗情况也进行了分析说明,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和袭警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