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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遗漏“丝线”患者体内,法院如何判赔
来源: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09
浏览量:283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9日,蒋某在某医疗机构治疗,检查后诊断为“宫外孕”,某医疗机构对蒋某进行了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出院后蒋某一直感觉身体不适,2011年7月,蒋某再次前往该医疗机构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膀胱结石”,随即医生为其进行了膀胱镜下气压弹道碎石手术。之后蒋某膀胱结石复发,并伴有尿痛、尿血等症状。2017年至2020年期间,蒋某前往其他医院治疗,多次被诊断为“膀胱结石、膀胱异物”。2023年8月,蒋某再次因该困扰而进行手术时,医生在其结石核心处发现一处“丝线”,进而进行了膀胱部分切除手术。经查证,蒋某的膀胱结石及后续一系列治疗均是由于某医疗机构在第一次“宫外孕”手术中未尽到高度重视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将丝线穿入蒋某的膀胱而后续未完全处理造成的。蒋某先后进行了多次碎石手术,但由于丝线无法取出,导致蒋某的“膀胱结石”反复发作,最后只能通过切除部分膀胱,才取出丝线。蒋某得知病因后,委托其代理该案件。

  【判决结果】

  被告某医疗机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蒋某各项费用共计142183.615元。

  【律师解读】

  接到委托后,立即封存了蒋某的病历档案。根据蒋某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案情,并向法院申请鉴定。一、本案的侵权关系及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侵权责任最终为按份责任,每个人根据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份额。本案属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某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且该行为与蒋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某医疗机构的过错具有同等原因力。二、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通常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本案中,某医疗机构的侵权行为使原告蒋某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致使其一直病痛缠身,无法正常生活工作,病痛长期折磨着蒋某的身心健康,导致其精神几近崩溃。因此,某医疗机构应当对蒋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造成蒋某身体重要脏器严重受损,对其身体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当地政府《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的标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284367.23元,判定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142183.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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