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芳律师亲办案例
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模具是购买还是不予返还
来源:曲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3
浏览量:1046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传属于承揽加工合同还是买卖合同性质?模具是被告出资购买的应予交付,还是属于原告为加工产品而自行生产可按照行业惯例不予返还?被告以产品质量为由拖欠款项的抗辩能够成立?上述疑问为办案中存在争议的焦点所在。代理律师在详细研究了案情后,查阅了大量相关法条,核查了近2年的会计帐簿和银行存款明细账目,并为保障执行利益为原告申请对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的基本账户。经过大量工作及努力,通过和法官的沟通,法院采信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和意见,最后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款项,产品质量问题另案起诉。原告对代理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以电传方式形成了承揽加工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生产手机天线等货品。合作初期被告尚能如期给付货款,后被告却不履行给付货款之法定义务,欠付货款数额高达数十万余元,虽经原告公司多次沟通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严重影响原告公司之正常生产经营,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本案中,代理律师认为:

1.  本案涉诉合同性质的承揽合同性质,而非买卖合同性质。原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给付报酬。

2.被告方签字确认回传的应收款项对账单,已明确承认原告已依据约定完成了己方的合同义务,其签字确认表明的应付款项其中之一项即为制作模具费用(开模费用),而根本不涉及模具的交付问题。

3.模具款是被告方应承担的制作模具的费用,而非其购买模具的费用,原告完成了制作模具的义务,被告亦应承担给付制作费用的义务,而与模具的所有权无关,更与模具合格与否无关。    

4.被告方提出的调解方案称不必返还模具,同时提出减少给付拖欠款项,显示其实质为逃避给付开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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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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