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经辩护变更罪名获轻判
作者:何文真 更新时间 : 2024-09-30 浏览量:75
案情简介:P某在2022年“疫情”管控期间,因偶然原因上网刷到涉黄APP推广链接并下载。因法律意识淡薄,P某在该APP浏览涉黄视频同时还上传相关涉黄视频,后案发P某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P某家属委托何文真律师进行辩护。
辩护经过: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律师及时会见P某详细了解案情,异地出差、多次会见,承办人多次沟通争取有利结果。在审查批捕环节,P某获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深入研究、分析案情,与承办人积极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主要观点:辩护人认为P某虽然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但牟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终公诉机关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起诉P某,P某自愿认罪认罚。
在审判阶段,律师为P某成功争取到判处管制刑。
管制是指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并由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刑是我国主刑中唯一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不对犯罪分子实施关押的刑罚方法。管制的刑期较短,在3个月以上2年以下,主要被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从严厉性上来讲,管制是最轻的一种主刑,因而,它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危害轻微、不需关押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