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
原告方:刘某
被告方:高某
律师代理方向:刘某(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为朋友关系。2021年10月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答应了其借款请求并向其交付了借款,后被告就借款事宜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借款期限为2021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原告委托本律师处理该借款纠纷。
办案思路: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一定要注意预防后续可能出现的维权困难问题,可以如本案当事人一样,在出借资金时让对方出具《借条》,从而有利于后续维权时用于举证。我方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后,整理了原告刘某与高某之间的交易流水,并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借条》作为借款合同的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了借款的金额、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借款日期、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同时,经整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也与其借款事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我方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向对方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最终,以上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应依约按时返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被告高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刘某借款30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21年11月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