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诈骗罪主犯,公诉量刑建议十一年六个月,经辩护认定从犯,判决四年
作者:张伦伦 更新时间 : 2024-09-29 浏览量:52
案情简介:
当事人介绍他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公司用以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涉案金额七十余万。公司运营中当事人曾协助取现,同时有指使法定代表人取现并转入自己账户的情形。另,当事人有前罪未执行,累犯等情节。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公诉机关认定当事人属于主犯,提出量刑建议十一年六个月。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对案件事实,梳理并反复研究当事人的涉案情节,认为其只是介绍法定代表人协助公司注册,本身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对应公司经营的获利,不应认定其具有主犯身份。而其指示取现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得此前被承诺的介绍法定代表人的好处费,与涉案诈骗行为无关。
案件结果:
一审认定当事人属于从犯,未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办案心得:
法律的生命在于抗争,要坚定对法律和事实的把握,相信当事人对案件经过的陈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分析案件的法律可能性、事实可能性和程序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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