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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揭秘卖房人去世后的房屋过户与违约金之争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19
浏览量:8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原告:赵某杰

2. 被告:刘某君、郑某涛、周某兰

3. 第三人:北京某中介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依法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网签及过户手续;

3. 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违约金 76 万元;

4. 依法判令中介公司赔付原告居间费 83600 元及保障服务费 11400 元;

5. 依法判令刘某君、郑某涛于不动产转移登记次日支付原告补偿金 10 万元。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2020 9 10 日,原告与郑某鹏、刘某君通过中介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涉案房屋,成交总价 380 万元。原告依约支付了两笔定金共计 37 万元,并交纳了居间服务费 83600 元、保障服务费 11400 元。在办理购房贷款前,郑某鹏去世,导致贷款手续终止。三被告因对郑某鹏遗产继承产生纠纷,未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认为三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

 

 四、被告答辩意见

1. 刘某君、郑某涛辩称

认可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要求原告同时支付房款。

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自己没有违约且积极配合履行合同。

不同意支付补偿金,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

2. 周某兰辩称

认可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违约责任的确定,尊重法院判决,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认为补偿金是刘某君、郑某涛与原告之间的约定,与自己无关。

 

 五、第三人陈述

中介公司称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属实,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公司的部分不发表意见。关于居间费和保障服务费,原告已交纳,但该两笔费用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同意在本案中进行主张。

 

 六、法院查明的事实

1. 房屋产权及人物关系

涉案房屋原登记在郑某鹏、刘某君、郑某涛名下。郑某鹏与刘某君于 2019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郑某涛系二人之子,周某兰系郑某鹏之母,郑某鹏之父于 2018 5 13 日去世,2021 1 9 日郑某鹏去世。

2.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20 9 10 日,原告与郑某鹏、刘某君在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格、定金、付款方式、办理手续时间等相关事宜,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同日,原告与郑某鹏、刘某君、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与郑某鹏、刘某君、北京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约定了居间代理费和保障服务费由原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定金 37 万元及居间代理费、保障服务费。2020 11 17 日,新出售方变更为郑某鹏、刘某君、郑某涛。2021 1 15 日,郑某涛起诉周某兰继承纠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涉案房屋中郑某鹏的份额由郑某涛、周某兰各继承 50%

2021 2 22 日,郑某涛、刘某君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将过户时间延至 2021 5 31 日,并约定了不同时间段完成继承手续的赔付补偿款金额等。

2021 3 25 日,涉案房屋网签撤销。2021 6 18 日,涉案房屋登记至郑某涛、刘某君、周某兰名下。

 

 七、裁判结果

1. 原告赵某杰与被告刘某君、郑某涛及郑某鹏就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 原告赵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刘某君、郑某涛、周某兰支付第一笔首付款 1800000 元,被告刘某君、郑某涛、周某兰于收到前述款项三日内配合原告赵某杰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网签及产权过户手续,将产权过户至原告赵某杰名下,第三人北京某中介公司予以协助;原告赵某杰于过户当日支付被告刘某君、郑某涛、周某兰剩余购房款 1480000 元;

3. 被告刘某君、郑某涛于收到上述首付款次日给付原告赵某杰补偿金 35000 元;

4. 被告刘某君、郑某涛、周某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赵某杰支付违约金 200000 元;

5. 驳回原告赵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律师点评

1. 合同效力及履行

原告与郑某鹏、郑某涛、刘某君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予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郑某鹏去世后,其继承人郑某涛、周某兰已通过诉讼继承了涉案房屋,三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 违约责任分析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应在不晚于 2021 2 28 日共同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逾期超过十五日属于根本违约。郑某鹏去世后,三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但郑某涛与周某兰因继承问题产生诉讼,原告与郑某涛、刘某君虽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将过户时间延后至 2021 5 31 日,且此时三被告已完成继承,但仍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三被告履约情况,原告虽未按约定在过户前支付第一笔首付款,但并未超过其履行不安抗辩权的必要限度。同时,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履约能力、三被告的主观意图等因素确定三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3. 补偿款的支付

根据 2021 2 22 日签署的《补充协议》及郑某涛与周某兰继承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时间,刘某君、郑某涛应在收到首付款次日给付原告相应补偿款 35000 元。

 《办案心得》

 

 一、案件难点

1. 多方主体利益协调

本案涉及原告、三个被告以及第三人,各方利益诉求不同。例如,原告希望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获得违约金、补偿款等;被告刘某君、郑某涛同意办理过户但对违约金和补偿款有异议;被告周某兰虽同意过户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中介公司对部分费用的承担有不同意见。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兼顾各方立场,平衡各方利益。

2. 复杂的合同关系及履行情况

本案中存在多份合同及补充协议,包括《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变更出售方协议书》等。这些合同相互关联,且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如出售方人员死亡、遗产继承纠纷、房屋产权变更等复杂情况,需要对每一份合同的条款及履行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二、办案策略

1. 以合同为依据明确各方责任

合同效力的确认

强调原告与郑某鹏、郑某涛、刘某君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各方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违约责任的界定

根据合同中关于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的时间约定以及违约条款,结合案件事实,即三被告在完成房屋继承后仍未按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认定三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同时,考虑到原告未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并未超过履行不安抗辩权的必要限度,明确各方在违约方面的责任。

补偿款的判定

依据 2021 2 22 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关于不同时间段完成继承手续对应的赔付补偿款的约定,以及郑某涛与周某兰继承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时间,确定刘某君、郑某涛应支付的补偿款金额。

2. 充分利用证据说明案件事实

微信聊天记录的运用

通过刘某君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周某兰之女与郑某涛的微信聊天记录,说明各方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例如,刘某君表示让原告起诉周某兰配合过户,周某兰称郑某涛不配合协商解决继承问题等,这些证据有助于还原案件事实,为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

 

 三、成功经验总结

1. 全面梳理合同条款及履行过程

在处理案件时,对所有涉及的合同进行仔细研读,从合同的签订主体、主要条款、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同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如定金支付、房屋产权变更、继承手续办理等进行梳理,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细节。

2. 多主体沟通协调

与原告、三个被告以及第三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各方的诉求和意见。在沟通过程中,不仅关注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注重各方的情绪和实际困难。通过积极的协调,尽量促成各方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为案件的顺利解决奠定基础。

 

 四、对类似案件的启示

1. 合同签订与履行环节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时,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可能出现的如出售方人员变动、遗产继承等情况,要明确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保留好相关的履行证据,如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

2. 纠纷处理思路

当出现纠纷时,首先要以合同为基础,分析各方的责任。同时,要充分收集和利用各种证据,包括书面文件、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还原案件事实。在处理多方纠纷时,要注重协调各方利益,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尽可能避免矛盾的激化,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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