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清燕律师亲办案例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郭xx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赵清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13
浏览量:544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郭某返还xx公司转账的5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郭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xx公司系居间人,赖某系股权受让方,陈某系股权转让方。陈某欲以38,000元转让其持有的M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0%的股权,陈某与xx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股权转让居间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委托xx公司代为寻找或介绍受让方,佣金由受让方承担。后赖某通过案外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员工郭某及郭某与xx公司接触,同意以38,000元受让陈某的股权,并同意向xx公司支付12,000元居间费用。在xx公司促成下,陈某、赖某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赖某以38,000元受让陈某的公司股东,先支付定金2,000元,余款36,000元于陈某提交香港公司资料及银行资料全套原件之日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赖某继续通过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员工郭某和郭某与xx公司沟通手续事宜,其中2020年5月29日通过郭某向xx公司支付了2,000元定金,2020年6月4日完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公司董事由陈某变更为赖某,赖某持有公司全部股权:2019年6月5日上午赖某通过郭某从xx公司处收取陈某公司的资料与银行资料的全套原件后,又通过郭某向xx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余款36,000元及居间费用12,000元;xx公司依约把股权转让款38,000元支付给陈某。后2019年6月5日下午,赖某发现公司的香港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便通过郭某要求xx公司退还股权转让款38,000元及居间费用12,000元,并退回公司的全部资料;xx公司便一次性汇款50,000元给赖某。后xx公司不断要求赖某、陈某进行磋商并要求双方返还xx公司垫资的款项,均未果。xx公司认为,xx公司已促成陈某、赖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且公司股权已实际从陈某变更至赖某名下,陈某、赖某约定的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完成,xx公司已实际履行促成双方合同的签订,xx公司汇款的50,000元是直接汇款至郭某的账户,郭某获取的50,000元为不当得利,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支持xx公司的诉讼请求以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

  辩方观点

  郭某辩称,涉案款项系郭某直接转给xx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具体金额不记得了,大概50,000元左右,过了两个小时xx公司又将款项返还给郭某,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赖某辩称,1.xx公司与郭某之间的转账经济往来,赖某是毫不知情的;2.本案赖某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签名是被人骗所签,赖某不知道股权转让的内容,赖某初中还没有毕业,只是收了几百元就去签名,赖某与本案陈某及郭某是不认识的,在本案中赖某在整个签署合同过程中都不知道合同的内容,所以签订合同也不是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陈某辩称,自转让M公司给xx公司后,该公司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与陈某无关,具体理由如下:一、xx公司在起诉中提及的转账38,000元是M公司的100%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完成,股权转让款不应退还,也不存在利息。二、M公司委托陈某办理股权转让事宜,陈某已经转让给xx公司,均由xx公司接手和操作,不知道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也未曾见过赖某。三、M公司是法人,陈某是自然人而非法人,转让的是公司,公司转让了之后只与新买家有关。四、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转账的38,000元是陈某受托转让M公司的100%股权成交价格,转让前验户正常,协议已约定转让成功,且2020年5月29日,陈某已将该公司的资料交付给xx公司,xx公司于当天在网上提交变更公司董事申请,约三日后网上变更完毕。五、2020年6月5日下午,xx公司因M公司在银行投资服务交易中冻结异常被拒,故要求陈某退款。陈某认为其与xx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已明确载明,xx公司承诺并保证后续合法经营,公司转让自签协议之日起(即2020年5月29日后)一切事宜的责任及债权债务由xx公司负责,故陈某不应对此负责。六、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18日间,因受到xx公司的威胁、散谣、骚扰、恐吓,陈某于2020年6月18日报警(回执号:440306202061818000530007),并做了笔录。七、陈某只认识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某,不认识赖某,本案案涉的转账也是在收到本案相关材料后才知情的。

  郭某辩称,xx公司的人员找到郭某说有一家公司要转让,并且将公司信息发送给郭某查看,郭某也不认识其他人,该2,000元定金是沟通了公司转让事宜之后才支付的。

  M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已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1.M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xx公司作为受托方(乙方),双方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股权转让居间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与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受让股权比例为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标的公司为M公司,董事为陈某,占100%股份。(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起为甲方的受托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标的公司的相关情况。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损失的,乙方有全要求甲方承担赔偿。乙方受甲方托管M公司一套资料及银行资料(除U盾外),并支付30,400元的担保金,直至受让方变更完商业登记证的董事与法人,并与甲方交付的公司资料银行资料及转让款时,退回担保金。(3)目前乙方已为甲方寻得受让方,三方协商转让价格为38,000元,乙方佣金由受让方承担,若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署转让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佣金或任何形式的居间费用。(4)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合同落款处由M公司盖章、陈某签字、xx公司盖章、谭某签字。

  2.根据证据2020年5月29日形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显示:(1)陈某作为转让方,赖某作为受让方。(2)约定由陈某将M公司的100%公司股权转让给赖某,自转让之日起,该公司所有权属于赖某。(3)转让价格为38,000元。(4)转让及支付方式为,陈某登录网银,按赖某要求截图验账户,无误后,赖某支付2,000元作为定金,赖某暂不交付资料,双方配合变更董事后,陈某交付香港公司资料及银行资料原件给赖某,同时赖某现场付清陈某转让余款3.6万元。(5)在本次公司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转让介绍人佣金、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赖某来承担,赖某承诺并保证后续该公司合法经营,公司转让自签订协议起,之前一切事宜由陈某负责,今后一切事宜及债权债务由赖某负责。庭审中陈某主张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系由赖某签名后其进行的签名,赖某主张该股权转让协议书并非其本人签署。

  3.xx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于2020年5月29日向陈某转账支付了30,400元,备注为“陈某香港公司转让董事押金”,于2020年6月4日向陈某转账支付了7,600元。

  4.郭某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微信向xx公司股东张某转账支付了2,000元,备注为“某香港公司订金”;郭某于2020年6月5日通过xxxx向xx公司股东张某支付了48,000元。

  5.xx公司股东张某于2020年6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郭某支付了50,000元。

  6.张某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我是xx公司的股东张某,我公司作为居间方虽已促成陈某及赖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因陈某与赖某发生纠纷,赖某要求陈某返还股权受让款、居间费共50,000元。公司考虑到大股东谭某与陈某是朋友关系,公司便决定代陈某向赖某返还50,000元,由于收款室赖某选择xxxx支付,公司无xxxx账户,故由我本人的xxxx账户代我公司收取,所以退款时,我代公司退款,便通过我本人的建设银行卡转账至赖某指定的中介方员工郭某账户。”

  7.经查,M公司的董事、股东信息已由陈某变更为赖某。

  8.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及庭审查明,赖某的身份信息系由郭某在其他微信群中获取后,通过郭某向xx公司提供;陈某在转让涉案公司股权前于2020年5月19日使用过该公司账户进行现金存款;陈某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6月3日将M公司公司的证照及资料移交给xx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2020年6月5日,郭某通过微信向xx公司股东张某反馈M公司的公司账户不能使用。


以上内容由赵清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清燕律师咨询。
赵清燕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362好评数3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龙华区东环二路8号中执时代广场A座20楼20B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清燕
  • 执业律所:
    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龙华区东环二路8号中执时代广场A座20楼2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