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某未履行(2018)冀0304民初1605号生效调解书。殷某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保全,执行法院作出(2018) 冀0304执保80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裁定解除执行保全,(2019)冀0304执异9号载定:解除执行人徐某某坐落于某某时代广场1号楼9层11号、12号、13号房屋查封。殷某某遂向执行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1、请求准予对被执行人徐某某坐落于某某时代广场1号楼9层11号、12号、13号房屋继续执行。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民事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及时审阅了委托人全部执行依据。依法向执行法院调阅案外申请执行异议的所的证据材料并依法深入评判。审阅中发现:一是案外人申请理由为案涉查封房屋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二是“以物抵债”之基础法律关为“民间借贷”,但此民间借款是否成立事实不清;三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民间借贷中存在担保人王某某,系案外之妻,但证明身份关系的证据为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四是案涉房屋存在按揭贷款,按月偿还贷款人不明。鉴于执行保全措施(查封房屋)被裁定解除保全措施,若正常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很有可能导致被执行人之房屋所有权被转移之风险。委托代理人建议委托人直接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期阻止转移风险。委托人接受了该建议。此后,委托代理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相关交易流水、调阅婚姻档案、调阅被查封房屋档案并实地勘察房屋现状与使用情况、调阅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与现状情况等,调取偿还按揭贷款流水等,最后分析确认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不成立,不能阻却申请执行人之强制执行申请。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继续执行案涉房屋及其他财产。案外人不服一审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执行被告徐某某落于某某时代广场号楼9层11号、12号、13号房产。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徐某某、杨某某负担。
【关联案号】(2020)冀03民终26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