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24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间****号小型轿车顺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建国路交叉口,因饮酒后轰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 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93. 64mg/100nl,属于本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3月2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顺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土台子路段,因饮酒后鸭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深度为238. 2lmg/100n1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卷宗材料,走访了村民委员会,了解到委托人系残疾人且经济困难。辩护人当庭作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无异议;2、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4、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且是残疾人,身患多种疾病,请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残疾人证、秦皇岛市*****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残疾人,身患多种慢性疾病且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判决结果】
合议庭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