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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结算账户,能否执行?
来源: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05
浏览量:134

  【案情简介】

  深圳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县人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因医院未履行前述文书确定的义务,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法院冻结了医院在银行开立的医保基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

  被执行人某县人民医院提出异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保险账户不得进行查封、冻结、扣划。医保基金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法院冻结其医保结算账户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异议人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措施。

  【判决结果】

  驳回某县人民医院的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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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

  一、关于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某县人民医院的医保基金结算账户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要厘清这一问题,首先要对“社保基金账户”和“医保基金账户”加以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医院是医疗机构,并非医疗保险机构。其经过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后进入医保基金结算账户的款项,属于医院所有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并无不妥。此外,某县人民医院未能举证该医保结算款为专项资金,该款已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不适用上述《通知》的规定。

  二、关于某县人民医院是否因承担民生公益事业而豁免执行其财产的问题。

  生效裁定指出,医疗机构虽然承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职责,但在民事活动中与其他主体一样,是平等经济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绝不意味着因具有公益性质,便可以此为由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三、法院是否可以因医院工作需要等重大公共利益考虑其他解决途径。

  本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被执行人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之间达到平衡。被执行人也可向执行法院主张,通过提供担保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方式解除账户冻结。但某县人民医院既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也未积极主动提供担保或与申请人深圳某融资租赁公司达成执行和解。

  综上,某县人民医院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其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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