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3日,冯某得知妻子吕某与陆某发生性关系后,遂与其妻商量,让陆某的妻子杨某与冯某发生一次性关系以“补偿”。当日上午,冯某喊杨某到家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但遭到杨某的反抗而未得逞。冯某提出,若杨某不答应其条件,就叫人殴打她的丈夫陆某。杨某欲与冯某协商,冯某再次提出让杨某“补偿”,否则殴打陆某并让其家破人亡。杨某为了维护家人安全不得不答应其条件。下午,冯某携带镰刀到杨某的田地中,将杨某叫到事先铺好的苞谷地中发生了性关系。杨某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抓捕冯某归案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冯某犯强奸罪。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称“我并非胁迫、强迫,是她来喊我去的那里,她是自行同意的,请法庭从轻处理”。其辩护人提出:冯某与杨某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既没有违背过杨某的意愿,也没有任何强迫其就范的行为。被害人是自愿的,且对其性权利有充分的处分权,双方属于典型的通奸行为”。
【判决结果】
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奸行为与强奸行为有何区别?
1. 强奸行为是指违背受害者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客观上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施奸淫行为。
“暴力、胁迫手段”是指对受害者进行威胁、恐吓以达到精神上的控制,使其不敢反抗。不仅可以是对受害者直接进行威胁,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受害者不知、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酒精或药物迷奸;冒充受害者的伴侣进行强奸;利用受害者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等。
2. 通奸行为是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综上,两者的不同之处为妇女是否自愿。通奸行为中,妇女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依照目前法律规定,通奸行为并不涉及刑法范围。
本案中冯某通过语言威胁、恐吓,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压力,使其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不得不答应冯某的性要求,故被害人并非自愿。冯某与被害人的性行为并非通奸行为,冯某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