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被告人翁某通过黄xx(另案处理)介绍到广东揭阳市榕城区用自己名下银行卡替人取现赚好处费。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翁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仍用自己名下的交通银行卡以取现方式为对方转移资金合计520000元经公安网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周某被犯罪分子电信诈骗,转入被告人翁某的银行卡共计80000元,该案已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立案侦查。另黄某、张某、辛某、邬某被犯罪分子电信诈骗,被骗资金通过翁某名下的交通银行卡流转,四人被诈骗案件已被外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翁某获利1500元。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翁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周某、辛某等的证言,公安网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他人转移资金,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翁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辩称:自己轻信朋友从而给别人提供了帮凶,家里父母年迈,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家里收入都是靠自己一人打工赚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办案经过
被告人翁某辩护人认为从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翁某实施的行为来看,被告人翁某提供的帮助转账行为不具有瞒犯罪所得的故意,被告人翁某应当被认定为帮信罪。同时辩称:1、被告人翁某是在黄某荣的教唆下才提供银行卡和帮助取现,犯罪情节应当比照黄某荣从轻、减轻处罚,并且同样适用缓刑;2、被告人翁某属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翁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黄某荣,具有立功表现:4、被告人翁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真诚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投案后一直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翁某不以犯罪论处,或者作出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查明,2022年5月19日,被告人翁某带领涧西分局民警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高厦村新厝内巷将黄某荣抓获。2023年8月30日,被告人翁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告人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黄某荣,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翁某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翁某系初犯、偶犯,此次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2023年9月11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305初452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翁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翁某及家属对辩护人洛阳王律师的辩护非常满意并表示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