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x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5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律师,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22]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马某、王某、孙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马某、王某、孙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到菲律宾马尼拉市“双某”集团旗下的“澳门xxx”赌博网站担任客服。在“双某”公司工作期间,以工资补助等形式非法获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马尼拉集团招聘简章、工资截图、出入境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证人姚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马某、王某、孙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对马某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经过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与受雇佣为赌场从事兑换筹码的行为对比,被告人马某帮助客户修改密码、充值的服务行为危害更小,马某参与赌博网站的服务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同时,被告人马某有以下从轻、减轻及免于处罚是情节:一、马某的目的是找工作,中介提供的招聘简章显示是有合法营业执照网络公司,马某以为就是当地华人娱乐的平台,没有认识到赌博网站是针对中国内地居民开设,对客户是不是中国内地居民也不知情。后来在2020年3月才知道“澳门xxx”针对的客户有中国内地居民,基于以上事实,马某的违法所得应该从2020年3月开始计算至2020年7月的实发工资共计44500元,扣除购买机票支出的费用24060元,实际获利金额为20440元。马某知道行为违法后被迫为赌博网站服务,后自动放弃工作,属于中止行为。二、马某一贯表现良好,职业经历与赌博无关联。且不具有主观故意,无不良习惯,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三、马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有真诚的悔过表现。四、马某如实供述,属于坦白。五、马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马某不以犯罪论处,或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查明,庭审后被告人马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公诉机关调整了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马某、王某、孙某、李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和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2022年9月26日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329初3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马某及家属对辩护人洛阳王律师的辩护非常满意并表示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