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律师亲办案例
帮信罪涉案130万,辩护轻判六个月
来源:王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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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底,被告人王某通过QQ群发布招租微信号信息,QQ 群成员豆某将微信号(xxxx)租给王某,后王某将该微信号以300元每天的价格转租给“某APP”昵称为“战x”的网友使用三天。2021年3月28日,王某民被该微信号(xxxx)诈骗130万元。经查,自2020年底王某多次出租微信账号给“战x”使用。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QQ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豆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民陈述、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之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洛阳王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他人从事犯罪的故意;2、被告人王某帮助豆某出租微信号的行为与王某民被骗130万元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王某的帮助行为应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某积极退赃;4、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关于辩护人洛阳王律师提出的被告人王某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他人从事犯罪的故意相关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庭审时供述,其从2020年底开始多次租给“战狼”微信号使用,“战狼”给其转款五千余元,其知道租账户都是用于干违法犯罪的事情,只是没想到会造成严重后果。综合结合王某的认知能力、与“战狼”的联系方式、结算方式等因素,认定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具有知道被帮助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办案经过

  关于辩护人洛阳王律师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帮助豆某出租微信号的行为与王某民被骗130万元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王某的帮助行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的帮助行为依法单独成罪,与他人诈骗王某民不构成共同犯罪,故不应据此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亲属代其退赔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法院作出(2021)鲁0306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判决之后王某没有上诉,王某及家属对洛阳王律师的辩护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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