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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贵律师亲办案例
楼上漏水起纠纷,调解挽回邻里情
来源:朱学贵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02
浏览量:48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杨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所律师

被告:某物业公司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上下楼业主关系。正逢冬季,因被告家中暖气管炸裂致使原告的房屋被水淹泡,由于原被告家中都无人居住,暖气管持续漏水导致原告的房屋被整整淹泡一夜。第二天早晨物业公司给原告打电话告知,原被告才知晓这件事。损失产生后,原告立即对房屋的受损情况进行了证据公证及评估。后续原被告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不成,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代理意见】

笔者受原告委托,结合相关事实和证据,在本案中发表的代理意见如下:

1.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享有主张损失赔偿的民事权利。本案原告房屋被水淹泡是由于楼上被告家中暖气管炸裂所致,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财产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由公证书、评估报告认定。本案原告提交的视频、通话录音和被告物业公司都可以证明,原告房屋的受损是因被告家中暖气管爆裂漏水而致,而非其他原因,所以被告对造成原告房屋的财产损失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本案事实表明,原告因本次事故毁损若干财产,被告作为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漏水致损事件发生后,原告因与被告王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为了便于维权,原告委托公证处对因受损财物进行了清点公证确认,并委托权威第三方机构对受损物品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因此原告确定因漏水造成财产损失为35191.4元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评估费、公证费及诉讼费是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因被告管理不善导致本次漏水事件发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且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公证评估,为固定证据和损害事实花费公证费1200元、评估费4000元、诉讼费810元,以上费用均是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院公正判处。

【审理环节】

此案诉讼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引起。原告为维权花费了巨大代价。但是在法庭中由于被告并不认可原告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双方在受损财产的评估价值中产生争议。基于此,为后续开庭审理能够进行,出于公平角度,对受损财产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果为法院审理认定的最终受损财产价值。但由于在实务中,鉴定结果与最初的评估结果可能产生一定数额差距,很难保证是在原告主张的损失范围以内。因此经法官与本律师团队以及被告的代理律师协商,由于时间较长,本案案涉房屋被泡损的财产价值经司法鉴定的数额可能与之前评估结果数额差距较大,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原告的主张可能被支持的更少。为维护本案原告主张的实际受损财产价值,双方参与调解是本案的最佳争议解决方式。经过在本案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向法官以及被告代理律师多次协调为原告争取最大利益,最终,被告在开庭时愿意承担的赔偿范围内又增加了一万元的赔偿金额。本案代理律师又给原告充分说明了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后,原告也同意了最终的调解方案。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的受损财产赔偿金额也已顺利打至其账户。

【律师建议】

房子是每个老百姓归属的象征,好不容易买了一套房子,辛辛苦苦装修完,却发现房屋被泡了,那么造成漏水的业主是否承担责任呢?

暖气管道名义上虽然是共用管道,本质上属于全体业主共同管理。但有一点不容忽视,就是家里的暖气管道,具有排他性,未经业主同意,进入不了,无法进入维修,那此时业主应对共用的暖气管道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护。那这种情形下,如果因暖气管道或者其他水管炸裂,致使其他业主家遭受损失,那么就需要负法律责任的,与物业或者供暖公司以及自来水公司可能无关。所以,不要以为管道是共同的,就可以置之不理,管道老化一定要定期的维修保养,避免之后发生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

作为损失方,房屋被淹以后,首先对现场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尽可能的减损。其次,可以找第三方初步排查原因,比如物业或者居委会或第三方机构等排查原因。最后,协商不了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比如在起诉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引入司法鉴定程序等,确定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所导致的,包括业主所遭受的损失都可以通过鉴定的程序来确定,但是司法鉴定与自己找的评估机构作出的结果可能会存在差距,这也是业主需要知晓的一点。

相邻权之诉往往没有赢家,房屋修复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因为金钱让邻里失了情,协商解决才最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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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朱学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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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720191010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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