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4-09-02 12:46 浏览量:99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起,至案发,被告人A某、L某在某德州扑克赌博平台上建立“X”俱乐部,招揽赌客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其间,被告人B某受雇担任客服,负责接待赌客、开设牌局等。经查,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该俱乐部赌资累计达人民700余万。
【当事人诉求】
L某找到代理人,诉求为争取从轻处罚。
【案件分析】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L某。庭审中,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L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二)被告人L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获取大额不法利益,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L某主观恶性较轻,其本人系初犯、偶犯;(四)被告人L某的悔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再犯的危险;(五)被告人L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处L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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