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秋兰律师亲办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
来源:杨秋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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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17日,在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某洋酒行,于某在买酒时趁服务员不注意,盗窃被害人葛某钱包一个,内有中国银行信用卡两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及其他物品一宗,后于某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提取现金及消费共计人民币37751.9元。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8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于某委托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秋兰、齐爱国作为辩护人参加诉讼,针对于某盗窃罪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按照《刑法》264条的规定,对于某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于某对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无异议,辩护人认为于某的行为应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罚,其捡取钱包的位置在洋酒行吧台外的地面上,而该地点顾客是可以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于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建议对其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罚。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按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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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路5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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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秋兰
  • 执业律所: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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