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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某公司诉四川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来源:肖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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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2008年1月11日,当事人娄底某公司为从事低温液体运输生意向四川某公司购买一台低温液体槽车,价格为45.5万,与之匹配,当事人又到一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台牵引车,价格为27.98万。2008年2月、5月、11月,槽车因质量问题进行了3次维修,2009年1月6日,双方签订《槽车维修协议》,约定:1、四川某公司维修处理槽车真空度下降、自然升压快的质量问题,完全达到国家安全标准;2、维修后质量保证期为一年,质保期内正常使用若再出现真空度下降、自然升压快的质量问题,娄底某公司将槽车退给四川某公司,四川某公司退还购车款。之后,因该槽车再次出现真空度下降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槽车遂于2009年12月16日停运。娄底某公司要求退还槽车和牵引车并赔偿相关损失,双方就合同纠纷达不成一致,娄底某公司诉之法院。

    办案思路:本案是特种车买卖合同纠纷,专业性强,我首先认真学习了槽车的相关专业知识,抓住案件的关键,认为本案达到了《槽车维修协议》约定的“在质保期内出现真空度下降、自然升压快的的质量问题”的情形,应将槽车退还四川某公司,同时,牵引车虽然是通用产品,但毕竟是与槽车配套使用的,四川某公司和娄底某公司相比,由四川某公司处理该车更适合,牵引车也应退给四川某公司,四川某公司按一定的折旧比率支付娄底某公司购买牵引车的费用,其他由购买槽车必然发生的落户费等费用,四川某公司也应予赔偿。

    结果:我的代理观点被法庭全部采纳,法院判决四川某公司支付70万赔偿额,四川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中院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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