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成律师亲办案例
仅凭转账记录起诉民间借贷需谨慎
来源:吴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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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记录起诉民间借贷需谨慎

案情简介:原告何某诉称与被告薛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初,被告以需要短期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50万元,后何某通过银行转账出借给了被告薛某,并备注用途为借款,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后原告委托律师诉至福清市人民法院诉求被告还本付息。

承办经过:被告薛某收到法院传票后,与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预约时间到律师所面谈并将案件委托吴律师出庭代理,同时如实陈述事发经过,律师根据被告的陈述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答辩称相关诉争款项系投资款,并非借款,同时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

裁判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龙田法庭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薛某抗辩款项并非借款,也对该款项的性质作出了说明,并已提供收款收据、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农业银行明细清单等证据,且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现原告却没有进一步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故何告的诉请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忠告:本案中,原告虽提交了转账记录也备注了转账性质,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立案的,但虽委托了律师却仅凭转账记录是存在诉讼风险的。该案被告委托了吴律师出庭,不仅提交了物证,还申请了人证出庭,在证据优势上明显大过于原告,一审法院也采信了被告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被告完胜,原告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诉讼,不仅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以及律师费的支出,因此负责任的律师要把相关诉讼风险以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充分的告知当事人,在诉讼前固定更多的证据材料,以做好预期的准备应对方案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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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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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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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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