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美琴律师亲办案例
任某盗窃案案例总结
来源:孙美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2
浏览量:2072

 

案由:任某盗窃案

受援人:任某,男,未成年人

承办人: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  孙美琴律师

案情简介:

任某系烟台市芝罘区某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于2011年1月26日凌晨3时许,任某上班时趁无人之机,采取撬更衣柜门锁的手段,盗窃两名客人(互不认识)的现金各3500元,共计人民币7000元。2011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监视居住。2011年6月19日,被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名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任某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律师到人民法院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查阅了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会见了被告人,详细的询问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并记录了本案的事实经过,了解了当事人身份及家庭情况,听取被告人关于自己罪轻的辩解。庭审前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律师隐瞒了部分事实,初次开庭时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被控“扭送”至派出所争议很大,认为自己应当构成自首,辩护律师也力争应认定为自首。因此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两次材料,通过详细了解,原来事发当时任某和其父只承认盗窃了其中一名客人的3500元,对另外的3500元辩称是自己的。很明显,一个十七岁的孩子身上怎么可能带那么多钱呢,何况这7000元分开藏到自己的两只鞋子里,因此洗浴中心的经理要求他们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这孩子虽然到派出所以后如实交代了情况,但显然已经不能构成自首,只是认罪态度好而已。律师对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做了大量的法律解释工作,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时扭转了认罪态度,本案历经三次开庭审理,通过庭审对案件过程进行调查与质证后,承办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1、受援人系未成年人;2、受援人在此之前没有犯罪纪录,属于初犯,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且积极主动退赔赃款,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4、受援人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承办结果:

受援人涉嫌盗窃,但其系未成年人,综合本案案情,本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承办律师根据法定及酌定事由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纳。合议庭最终对其判处缓刑。

承办心得: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援助律师了解到受援人系未成年人,因母亲多病家庭贫困、父亲也疏于管教。针对这些情况承办律师积极与合议庭沟通探讨,辩护意见合法、合理、合情,得到法庭的有效采纳。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援助案件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和未成年人沟通交流,同时应当掌握一定的心理辅导技巧;辩护意见从法、理、情入手,突出感化教育,对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另外,忠告当事人一定要向律师如实说明案件情况,倘若讳疾忌医,很可能会让律师被动,反而陷自己于不利境地,律师需要再做大量的工作才能挽回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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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美琴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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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美琴
  • 执业律所:
    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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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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