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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购房登记亲属名下未有协议引发的房屋归属纠纷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03
浏览量: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李某文立即配合李某君将涉案房屋过户到李某君名下。

 

李某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李某君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当事人双方没有将北京市昌平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产权归李某君的合意,李某文与李某君实为换房居住;所有签字均为李某所签,无任何李某君签字,李某文仅将人名章给了李某;李某君居住和工作均不在昌平;涉案房屋为房改房,并非李某君所述集资建房,本已先作为福利分房分给李某文居住后才出售。

二、一审判决对证人证言的采纳及认定有误,证人李某、林某存在虚假陈述。三、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认定错误。四、一审判决未考虑李某文单位身份资格及李某文夫妇工龄折算房款对购房做出的贡献,未考虑李某文居住权的损失。

 

被告辩称

 

李某君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某文的上诉请求。李某君提交的购房付款原始凭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父亲、妹妹的证人证言等,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系李某君购买,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借名买房经过双方当事人事先协商同意。

 

法院查明

 

李某文和李某君系姐妹关系,二人原均系北京 Z 公司(以下简称 Z 公司)的员工。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文名下,自 1995 年由李某君实际居住至今。

 

庭审过程中,李某文陈述:1994 Z 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李某文,1995 Z 公司进行福利分房,李某文决定购买涉案房屋,1996 年李某文将现金 21108 元交给其父亲李某并委托李某办理购房相关手续。但庭审过程中李某文未提交任何购房手续原件,认可购房手续上的签字均由李某代签,无任何本人签字,认可与其父亲李某无书面委托手续。

 

李某君陈述:1994 年,Z 公司组织集资建房,因李某文工龄较长,李某君与其协商借用其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李某文同意后,将人名章交由二人父亲李某代为办理,购房手续均由李某代签。李某君当庭提交了包括《房屋买卖协议》、交纳购房款的收据等购房手续原件以及房屋产权证原件。庭审过程中,李某作为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李某当庭陈述,李某文并未支付现金并委托其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实际由李某君购买,购房手续均由李某代为签字。

 

另一证人林某出庭接受询问,林某当庭陈述,其系 Z 公司原生活后勤部财务,涉案房屋系李某君借用李某文的名义购买,房款由李某君实际缴纳,交款手续由李某代为签字。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谁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首先,李某文陈述涉案房屋原系 1994 Z 公司租赁给其使用并于 1995 年购买,但其不能提交交纳租赁费以及购房款的任何证据;第二,李某文陈述其委托李某购买涉案房屋,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李某当庭否认了李某文委托其购买涉案房屋;

第三,李某文主张其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从涉案房屋被购买至今已二十余年,涉案房屋的购房手续以及产权证原件均不在李某文本人手中,而且李某文从未居住涉案房屋,自身亦不控制涉案房屋,这不符合常理。综上,李某文的抗辩意见均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相反,李某君持有涉案房屋的购房协议、交款凭证以及房屋产权证原件,且自 1995 年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至今,证人李某的陈述能够佐证涉案房屋系李某君借用李某文的名义购买,证人林某的陈述能够佐证涉案房屋的房款由李某君实际交纳。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君与李某文之间系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虽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文名下,但李某君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益主体,现李某君要求李某文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关于诉讼时效,因双方并未就涉案房屋的过户时间进行过约定,故李某文主张自涉案房屋被颁发产权证的时间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且李某君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依据,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李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过户至李某君名下。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文与李某君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因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协议》、交纳购房款的收据等购房手续原件以及房屋产权证原件均由李某君持有,李某君自 1995 年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至今,证人证言亦表明涉案房屋系李某君借用李某文的名义购买,房款由李某君实际缴纳,故综合房屋出资情况、房屋占有使用情况以及房屋相关手续持有情况等,能够认定李某文与李某君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的过户时间,李某君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现李某君要求李某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该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在这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和启示:

 

1. 证据的决定性作用

 本案中,李某文的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而未被法院采纳,而李某君能够提供购房手续、产权证原件及证人证言等有力证据,从而赢得了诉讼。

 启示:在任何法律纠纷中,充分、有效的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当事人应当注重收集和保存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

 

2. 借名买房的风险与规范

 借名买房的行为导致了双方的争议和纠纷,反映出这种行为存在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启示:借名买房应谨慎进行,双方最好签订明确、详细的书面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3. 证人证言的重要性

 证人李某和林某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起到了重要的佐证作用,影响了法院对事实的认定。

 启示:在案件审理中,证人证言可以为案件提供关键的信息和视角,但证人应秉持真实、客观的原则作证。

 

4. 房屋产权的明确与维护

 尽管房屋登记在李某文名下,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李某君为实际权益主体,强调了房屋产权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登记信息。

 启示:对于房屋产权,当事人应明确其真实归属,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5. 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李某文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未被支持,提醒当事人要正确理解和运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启示:在涉及权益主张时,应准确判断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并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

 

6. 口头约定与书面协议的差异

 李某文称与李某君之间是换房居住等口头约定,但难以证明,而李某君通过书面证据占据优势。

 启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双方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避免因口头约定的模糊性和难以证明性引发纠纷。

 

7. 权益主张的合理性与证据支撑

 李某文的多项抗辩理由因缺乏合理的证据支撑而未被法院认可,提示当事人在提出权益主张时要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基础。

 启示:在法律诉讼中,主张权利必须基于合理的事实和有力的证据,否则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8. 诚信原则在交易中的重要性

 借名买房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容易引发诚信问题,本案也反映出在利益面前当事人可能违背当初的约定。

 启示:无论是何种交易,当事人都应遵守诚信原则,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9. 法律意识的提升

 整个案件反映出当事人在房屋交易和权益维护方面法律意识的不足,导致纠纷的产生和诉讼的进行。

 启示: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在涉及重大财产交易时,提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依法进行操作,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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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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