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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之间私自安装监控系统,是否构成违法?

作者:刘明磊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4-07-25 16:35 浏览量:143

律师观点:

邻里之间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安装监控系统,私自在自己家门上安装监控系统,对另一方出行规律、生活习惯、社会关系,房内设施等全天候监视、录像等,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私人生活的安宁,超出了个人安全防护的范畴,按照《民法典》第1032、1033条的规定,属于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

案例介绍:

车某与赵某系门对门的邻居,两家门之间不足3米。某日早上,车某出门上班时,发现赵某门上有一束很强的蓝色光束一直照射、拍照。车某仔细观察发现赵某门上有个很大的监控器正对着其监控、拍照。下午回来时,车某找到赵某沟通拆除事宜时,被赵某无理拒绝。因两户门之间距离不到3米,车某整个出行情况、家里设施(开门时)、秘密锁开门密码均在对方的监控范围内,并储存在赵某的监控系统内。车某顿感有严重的不安全感,且给车某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折磨,致使车某精神长期抑郁、焦虑、失眠、流鼻血等,经某医院心理科诊断为:惊恐障碍(间歇发作性焦虑)。

二人因监控拆除问题曾多次发生纠纷,并多次报警,但均未得到解决,车某也曾多次找到物业、所在社区反映,要求其协调赵某监控拆除事宜,但均未得到解决。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所接受车某委托后,到现场、物业、社区及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后起草《民事起诉状》,到人民法院进行立案,主张排除妨害等。

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了(2023)陕01X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即本案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德及社会公共利益。赵某处于自身财产安全的考虑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拍摄范围覆盖车某家门,赵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车某的隐私权问题,应具体分析。第一、被告赵某在门口安装摄像头虽为拍摄到访人员,但除公共区域外还存在车某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访客到访情况等个人隐私被该摄像头监控录像的可能,原告车某的个人隐私存在受到危害的现实危险。第二、该摄像头由赵某在手机上进行控制,车某无法控制,被告赵某存在使用摄像头时刻进行调整、监控的可能,被告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私密活动和私密空间造成侵扰。故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予拆除。”遂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拆除自己房门上安装的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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